医保局发文:新增15省份,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

2021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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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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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2月1日起,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

日前,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两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新增山西、内蒙古等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2月1日起,全国共27个省(区、市)可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统一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

27省份开展普通门诊费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

2018年以来,长三角、京津冀、西南五省相继开展区域内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

来自国家医保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云南的所有统筹地区,以及四川、贵州、西藏的部分统筹地区,开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双突破1万家,累计直接结算人次突破300万。

1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的通知对外公布。

《通知》明确,新增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自2021年2月1日起,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

此次新增的15个省区作为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首批开通统筹地区89个、定点医药机构663家。

此外,当天,国家医保局印发的《关于联通京津冀、长三角、西南五省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的通知》也对外公布。

文件明确,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四川、云南、西藏等11个省(区、市)的统筹地区,以及贵州省本级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全部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并联通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同时,开通1.02万家跨省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1.18万家定点药店。试运行也于2021年2月1日起启动。

2月1日起,上述27个省(区、市)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统一开展普通门诊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

2021年底基本实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据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黄华波去年9月介绍,在试点基础上,国家医保局将全面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确保2021年底基本实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为参保民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住院门诊一体化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那么,要想顺利享受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需要完成哪些准备?

据国家医保局介绍,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人员同步开通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另外备案。

其他有异地普通门诊就医需求的人员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要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上述试点地区的试点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时,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结算。

另外,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据介绍,国家医保局开发上线的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可提供异地就医备案功能,22个省份的170个统筹地区参保人可以依托国家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办理备案,同时可以在线查询开通普通门诊试点的统筹地区和定点医药机构。

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试运行期间直接结算未成功的费用,仍保留原有报销渠道。

本文转载自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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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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