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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强制要求二级及以上医院成立“自查办”

原创 2020-10-21 18:56 常有才(特约) / 健康界

只有自查自纠工作到位了,才能给患者创造更加和谐的就医环境,也能减少医患矛盾。

9月27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并在第三十三条中强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那么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都查些什么?依据哪些法律条款来自查?作为在医疗机构上班的医疗从业者又该如何绕开雷区、做好自我防护呢?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被强制要求成立“自查办”网友怎么看?业内人士怎么评?化解以药养医、医患纠纷的难题,破洞在哪里?系列问题,长文详说……

以法律为准绳自律自查:

医疗机构是否全部依了这些法?

站在医疗机构的层面与立场上来看,主要就是自查医疗机构的资质、诊治范围、执业手续,服务项目、服务流程与服务范围,医疗质量,内部人员管理、药品管理、设备管理以及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是否公示公开等方面的内容。自查时应该依据哪些法律呢?笔者就此咨询了医疗界与法学界人士。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查重点就是要看自己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是否办理校验,还有自己的经营范围是否和实际匹配相符,是否用假药劣药,是否夸大药品疗效、过度包装生产技艺、抬高药品价格来蒙骗患者,是否以行医名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等,这些处罚都是较严重的,所以自查时应该重点核查。

另外,依据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现实中,有部分中医诊所为了混淆糊弄患者,往往在执业行医过程中以“国医馆”、“国医堂”等为名自居自称,同时借助互联网新形态公开宣传愚弄患者,这些应该也是自查自纠的重点。有业内人士表示,这种医疗执业行为其实已经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对于不知情的患者来说,已经构成隐瞒与欺骗,监管机构应该重点排查严打。

再一个就是与药有关的自查问题了。要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严格自查,从2002年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到2011年修订后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法规司还在2020年9月3日发布的《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部门规章立法计划》中再次提到“加快研究论证,力争年内完成草案起草的项目”,其中就有《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药事管理一直是高层关注的焦点,医疗机构的自查更应该引起重视。

业内人士告诉笔者,医疗机构同时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文件做好自查工作。

业界人士指出,在刚刚过去的“世界精神卫生日”中我国以“弘扬抗疫精神,护佑心理健康”为主题进行宣传,失眠抑郁、狂躁焦虑等心理精神健康问题频发,有不少民办、私营、社办医疗机构开始瞄准这块蛋糕,做心理疏导、做指导治疗、卖药卖服务的名头项目便应运而生,这是好事,但医疗机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自查自纠,看自己的资质是否齐全、诊治范围是否涵盖此类诊治。

有的医疗机构可能要涉及到教学、手术、仪器设备、医疗废物、用血和透析等方面的问题自查,这些医疗机构还要依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等法规文件。

最后,还要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自查自己是否超范围接诊,有些公开信息牌是否向公众开放。除了医疗机构自查外,作为医疗机构的主要从业者医护人员更应该做好自查,这样才不至于沦为医疗商人“卖药的工具”……

医疗从业者如何才能不踩雷?

新型医药销售代表=持医师证卖药

刚刚考出医师证、护士证的职场新兵,如果在这波自查行动中缺乏知识储备,很有可能进入“雷区”,让自己受伤。

简单的说就是,要自查自己的执业资格,对比自己的实际工作,看看自己的工作是否越规违法?同时要了解自己执业的医疗机构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合法正规。比如,有些医师只是助理医师,没有单独给人看病开处方的权力,是否被医疗机构夸大宣传、过度包装了?比如,有些医师开的药明明和市场上同类同批号的药一样,却为了拿到医药提成,在自己合法身份的掩护下硬是把这个药吹上了天?

业内人士告诉笔者,医护人员如果不注意保护自己,往往容易成了“帮凶”,尤其是刚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职场新人。虽然国家一直强调医药分开,杜绝以药养医,但这种现象往往更容易迁徙至民营、私营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中,很多执业医师在高提成的诱惑下、在国家允许多点执业的政策利好下,容易成为某些医疗机构套取患者钱财的“诱饵”,同样成份、同样批号、同样药品名称、同样厂家的药,在商业环境下贴个牌就上天了,关键是执业医师在行医过程中也卖力的向患者鼓吹这药的生产工艺、专病专治甚至专利等很多“独特之处”,从而在成交后,实现“卖药”拿“提成”,与业绩挂钩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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