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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2020-09-30 17:43 国家药监局

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日前,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外公布,《办法》明确,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0年 第105号)

为规范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05号公告附件.doc

国家药监局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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