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采下,带来的不仅仅是价格惠民

2020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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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旭(特约)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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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药品带量采购试点虽有成效但也有不足,具体体现在患者医药费负担和医保基金支出负担不降反增的风险、降低患者医药费负担和确保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等方面。

药品集中采购是一种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以量定价、以量换价、采购方式灵活的联盟采购制度。2018年底,药品集中采购在我国11个城市实施,药品带量采购中标的25个药品品种的中选价平均降幅达52%,部分中标药品的降价幅度达90%以上,降价效果显著;接着到了2019年9月,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有效解决了“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后存在的价格“洼地”问题,之后又公布了第二批集中采购药品目录。

2018 年是中国医改的标志性年份,标志着中国深化医改进入新的阶段。在此之前为了解决广泛存在的“看病贵”问题,国家先后实施一系列医改举措,包括从 1998 年开始对药品进行 20 多次降价、2003 年和 2007 年开始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制度、2009 年开始“新医改”和基本药物制度建设、2012 年取消药品加成和开展大病保险试点、2015 年实施“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双信封”制度、2016 年实施家庭医生签约制度、2017 年实行药品购销“两票制”等,这些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都没有根本解决“看病贵”问题。

事实上,药品集中采购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主管部门成立国家试点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共同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集合采购需求和力量,提高谈判议价能力,提高集中采购的专业能力和水平,通过汇总各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的用药数量,在采购公告中明确每个药品的采购量,以量报价,以量换价,形成规模团购效应。

鼓励医药企业研发新药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目标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探索“两个机制”,即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药品集中采购机制。二是实现“四个效应”,即药品降价提质、药品行业转型升级、公立医院深化改革和医疗保障减负增效。由于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的时间较短,而上述两种机制的形成则需要较长时间,机制建设效果如何仍有待观察。另外,医疗保障能否减负增效,不仅与药品价格有关,也与药品使用量和医保支付方式有关,实践效果短期内也很难准确评价。因此,药品集中采购的实践效果主要体现在药品的降价和提质两个方面。

在降低药品价格方面,分为直接降价和间接降价两种。间接降价效应是指,非试点地区和非中标药品的药价联动降价结果。直接降价效应则不同,例如首批中标的 25 个药品中,22 个仿制药中标价格与试点城市 2017 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格相比,平均降价 52%,最高降价 96%;2019年药品带量采购试点范围扩大到 25 个省,33 种药品中拟中选的25 种药品中标价格与 2018 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平均降幅 53%,最高降幅达到 93%。

在提升药品质量方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定药品入围资格,即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只有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才能进入招标范围。这较好地避免了以往药品集中采购实践中“唯低价是取”,导致企业为了生存不得已而减少药品成分,导致中标药品质量下降,出现药品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二是促进行业整合,鼓励医药企业研发新药。

由于药品涉及原材料运输、储存、压制成型、分装等多个环节,对企业生产线的要求较高,而一些中小企业常常会在其中的某个环节出现纰漏,影响仿制药质量。因此,相对而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还是不能完全等同于原研药,尤其是没有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更是质量参差不齐,远不如原研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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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4+7,药品,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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