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统计信息中心:征求关于卫生机构分类与代码的意见
统计信息中心组织编制了《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单位和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订建议。
7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意见的函。
据该文件称,统计信息中心组织编制了《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单位和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订建议,于8月28日17:00前将意见反馈表(加盖公章)扫描件以传真或邮件形式反馈统计信息中心。
征求意见稿文本、修订说明以及反馈表等文件请点击此处跳转至统计信息中心官网查看和下载。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修订说明,介绍此次修订的过程、修订原则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为何编制《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征求意见稿)》,据《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修订说明介绍,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使得卫生机构名称和归类发生变化,特别是原国家卫生 计生委于 2017 年颁布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以及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后,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行业统计管理,提高卫生健康统计工作质量,亟需对旧的卫生机构分类加以修订和完善。
以下是《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
范围
据征求意见稿显示,《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的范围如下:
1.1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机构(组织)的分类原则、分类、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管理、卫生机构分类、卫生统计与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等。
分类原则
4.1 分类原则参照GB/T4754和其他有关国家标准。
4.2 按照国内通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同质性原则划分机构类别。
4.3 与我国现阶段卫生机构发展状况相适应。
4.4 医疗机构分类参照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2号令《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配套文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卫生机构分类
卫生机构按行政区划、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卫生机构(组织)类别和机构分类管理四类属性分类。
5.1 行政区划和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完全引用国家标准和通用统计分类。
5.2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系卫生机构分类的主体。卫生机构(组织)按类别分为医院、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 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健康教育所(站)、其他卫生机 构和卫生社会团体16大类,大类下面根据需要再划分为中类和小类。
5.3 机构分类管理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三类。
卫生机构代码
6.1 代码结构
卫生机构(组织)代码由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13位机构属性代码。机构属性代码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和 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四部分组成。卫生机构代码表示形式如下:
6.2 编码方法
6.2.1 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校验码组成,引用GB/T 11714。组织机构代码为 每一单位始终不变的、唯一法定代码,除代表某一机构外,无任何其他含义。有关部门也将组织机构代 码称为法人代码。
6.2.1.1 全国绝大部分卫生法人单位已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尚未办理《全国组织机构代 码证》的卫生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除外),依据属地原则从当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此 证,以取得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6.2.1.2 GB/T 11714规定“PDY00001- PDY99999”为自定义区,供各行业编制内部组织机构代 码用,不作为行业间信息交换的依据。因此,执业的非独立法人医疗机构代码由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其 编码规则如下:
a)代码结构为“PDYXXXXX - X”。其中“PDY”固定不变;“XXXXX”系五位数字码,从00001-99999, 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顺序统一编号;“X”系校验码,计算方法与法 人代码一致。
b)“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作为这类机构不变的、唯一的法定代码。已经注销(撤销) 的机构代码应予废置,不得重新赋予其他机构。
6.2.2 机构属性代码共13位,由6位行政区划代码、2位机构登记注册类型代码、4位卫生机构类别 代码、1位机构分类管理代码四部分组成。
6.2.2.1 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完全引用GB/T2260。
6.2.2.2 经济类型代码由2位数字组成,部分引用GB/T12402。引用原则如下:
a)卫生行业经济类型较为简单,本标准仅引用大、中类两位代码。
b)目前国家政策不允许设立下列经济类型卫生机构,故本标准暂不使用相应代码,即:“15 有限 责任(公司)”、“23 港澳台独资”、“24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9 其他港澳台投资”、 “33 外资”、“34 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9 其他国外投资”。
6.2.2.3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系本标准的主体代码,由4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见附 录A)。本标准采用线性分类和层次编码法,将卫生机构(组织)按其服务性质划分为大类、中类和小 类。
a)大类用一个英文字母编码,即用字母ABC…顺次代表不同大类。为避免字母“I”和数字“1” 混淆,大类不使用字母“I”。
b)中类、小类依据等级制和完全十进制,用2层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由一位数字表示,从 1 开始按升序编码,最多编到9。小类由三位数字表示,第一位码表示中类数码;第二、三位为小类数码, 从10开始按升序编码。如“A”表示大类“医院”,“A5”表示中类“专科医院”,“A511”表示小类“口 腔医院”。
c)如果中类不再细分,则它们后面的代码补“0”直到第四位。
d)个别卫生机构小类下面再细分类,则按细分类编码,不编“XXX0”代码。例如:各类中医专 科医院不编代码“A220”,应根据其类别在“A221-A229”中选择代码。 e)小类尽可能留有一定空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目需要。 6.2.2.4 机构分类管理代码由1位数字组成(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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