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全面推行电子证照,与现行证照具同等效力
7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发布《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表示,按照《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在前期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下称电子证照)。
《指导意见》设定的改革目标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到2018年6月各省份建立地方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并互联互通,在此基础上,选择部分省份进行电子证照试点探索;第二步是,到2020年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基本建立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管理与全程监管机制,实现行政审批管理便捷高效、事中事后监管动态及时、医疗资源信息开放共享的工作目标。
以下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对《通知》主要内容的解读:
法律效力。《通知》指出,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包含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等信息的证照数据文件。电子证照与现行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管理职责。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电子证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子证照的管理工作。
申请维护。电子证照是现有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的完善、升级和拓展,其签发、生成、修改等工作,应当与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相衔接。医疗机构可在电子化注册的机构端,医师、护士可在电子化注册个人端申领电子证照。医师、护士所在执业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护士执业信息的核查确认,医师、护士应当依据规定履行本人电子证照申领、执业信息维护等责任。
时间安排。《通知》明确,电子证照生成工作将于2020年8月1日正式启动;符合生成条件的,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制发电子证照。需要补充完善生成信息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可依照权限通过机构端、个人端进行信息维护,符合生成条件后予以制发电子证照。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证照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工作。要定期评估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困难。需要技术支持的,请与全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技术部门联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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