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规划存在这两种情况,不得报请审批和发布实施

2020
06/30

+
分享
评论
赵家将(整理) / 健康界
A-
A+
在编制卫生健康规划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要征求利害相关人或组织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举行听证会。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编制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6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该办法从起草、立项、衔接、论证、报批、发布和实施、评估等多个维度,对国家卫生健康委编制的卫生健康规划做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对应国家规划体系,卫生健康规划分为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卫生健康专项规划、卫生健康区域规划和卫生健康空间布局规划等4类。由于各类规划内容等方面的不同,文件中对其规划时限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卫生健康发展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编制,一般每五年编制一次。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与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同步,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年。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三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在卫生健康规划起草方面,《办法》要求,要提前做好现状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等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重大问题,确定优先目标,研究提出重大项目和行动措施并进行充分论证。同时规划文本应当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篇幅不宜过长。一般包括前言、主要矛盾、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定性目标和定量指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其他内容

另外,为了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办法》要求规划编制牵头司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要征求利害相关人或组织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举行听证会。同时,为提高规划编制效率和科学性,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与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新规划编制手段,充分发挥科研机构、智库等对规划编制的辅助支持作用。

对各方面反映较大、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风险的重大问题,规划编制牵头司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

这两种情况,不得报请审批和发布实施。《办法》规定,上面提到的4类卫生健康专项规划之间必须相互协调,避免规划数量过多、质量不高、衔接不充分、交叉重叠的问题。在卫生健康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不得报请审批和发布实施。另外,规划编制牵头司局要根据衔接审核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确难以与衔接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编制说明中加以重点说明。

此外,文件中还规定,卫生健康规划送审前,应当经过论证。未经论证的规划,一律不得报请审批和发布实施。

对于已经规划批准后的卫生健康规划,《办法》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外,规划编制牵头司局应当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委官方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规划文本,按照“无解读、不发布”的原则配发解读稿件。根据需要,也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的方式进行公开。

附: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本文为健康界原创,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授权均不得转载和使用,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关键词:
卫生健康规划

人点赞

收藏

人收藏

打赏

打赏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为你推荐

相关文章

推荐课程


社群

  • 第九季擂台赛官方群 加入
  • 手术室精益管理联盟 加入
  • 健康界VIP专属优惠 加入
  • 健康界药学专业社群 加入
  • 医健企业伴飞计划 加入

精彩视频

您的申请提交成功

确定 取消
5秒后自动关闭

您已认证成功

您已认证成功,可享专属会员优惠,买1年送3个月!
开通会员,资料、课程、直播、报告等海量内容免费看!

忽略 去看看
×

打赏作者

认可我就打赏我~

1元 5元 10元 20元 50元 其它

打赏

打赏作者

认可我就打赏我~

×
打赏

扫描二维码

立即打赏给Ta吧!

温馨提示:仅支持微信支付!

已收到您的咨询诉求 我们会尽快联系您

添加微信客服 快速领取解决方案 您还可以去留言您想解决的问题
去留言
立即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