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严管之外还要促进心理健康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以男性居多,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近年来老人儿童受到家庭暴力的比例也有所上升。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庭暴力法》),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是个全球性问题。据统计,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30%左右。之所以如此高的比例,可能与“家丑不可外扬”等社会习俗的影响有关,这种传统观念助长了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并使得家暴常具有隐蔽性,难以得到及时发现。
笔者认为,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家庭暴力的存在还可能与其家庭的特定心理结构有关,否则,家庭暴力就不会继续。从家庭量力的心理结构看,有几种不良的应对方式会助长家庭暴力的延续。
1.以自我或超我应对本我
早期的精神分析理论将人格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种心理结构。“本我”指人的原始的本能,遵循“快乐原则”,表现为本能与欲望,而本能包括攻击这一原始的生存本能。攻击本能常指向外界,在当代社会的激烈竞争中,男人经常会感觉心理压抑、内心彷徨,很多人就以攻击本能的冲动转移到对家庭成员来发泄。
“自我”是指满足本我冲动,但考虑情境的现实性。遵循“现实原则”,是理性的。把不为社会所接受的攻击本能冲动控制在无意识中。但当自我功能严重受损时,自我可能就无法有效地控制本我的攻击本能行为,导致行为失控。
“超我”代表个体的良知,是内化的社会价值系统。从父母和社会化过程获得,关注道德理想和完美主义,遵循“道德原则”,监督“自我”。对于家暴行为而言,受多因素影响,“自我”和“超我”可能会对“本我”的约束力下降,这样可能会使施暴者的攻击本能行为表达更猛烈。对外,他可能彬彬有礼、是位儒雅的绅士;对内,他可能突然面目狰狞,如魔鬼附体。
家庭成员如果以本我应对本我,则表现为互加的暴力。在夫妻型家庭暴力结构中,很多情况下,施行暴力的双方存在童年个性缺陷,施暴者多以自我为中心,有强烈的嫉妒心、控制欲和占有欲。其易表现出冲动、易怒、酗酒、多疑、焦虑和不自信等个性特征,往往呈低自尊和自我控制力较弱的心理模式。
受害者以自我应对本我。这类受害者的个性特点易表现为胆小、懦弱、自卑、依赖性强、缺乏主见、有焦虑和忧郁的气质和强烈的不安全感等,面对家庭暴力,不自觉地运用现实原则加以应对。从而造成一方施暴一方委屈承受。
以超我应对本我。有一些施暴者,幼年遭受家庭的创伤,人格不太完整,而且每次施暴后,又会对被害者表现出悔恨交加。而那些心地特别善良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面对施行暴力的加害者施暴行为后的每一次忏悔与哀求,选择了一次又一次无原则的原谅。
2.家庭暴力的代际习得
有些施暴者也许早年受过心理创伤,如在不和睦的家庭或在受虐的暴力环境中长大,后者包括父亲经常打骂母亲、自身遭人虐待或曾被人凌辱等。特别是缺少家人关爱,如父母对自己冷漠、成长于单亲家庭,甚至是孤儿等,受身边家暴“榜样”和暴力文化等长期影响,引发施暴者的自卑感、暴力倾向和冲动攻击性等病态心理,成年后其通过实施家暴行为来掩饰自己内心的自卑感。
而一些受害者在幼年时可能亲身经历或目睹周围家庭中女性被男性暴打的场景或常受父亲等的打骂,而逐渐形成胆怯及逆来顺受的受虐倾向。当外界压力超出人的承受范围时,可能会导致心理失衡,出现精神过度紧张、烦躁、焦虑、易怒等情况,此时夫妻间的矛盾易于被激化,有可能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情绪和行为失控,尤其有上述病态心理基础的人,施暴的“兽性基因”很容易被唤起,最终导致家暴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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