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新政: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享最低价

2019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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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会会(整理)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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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地价本来就远低于商业和房地产用地的基准地价,在此基础上再打七折,基本相当于地方政府取得土地的成本价。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央频频打出政策组合拳。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为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支持养老服务发展,提出一系列新举措。

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达标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快速发展,但仍然存在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供需不平衡矛盾突出。为满足庞大的养老需求,《意见》提出要确保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达标。

例如,对现状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区,《意见》提出要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对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已建成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要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保证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价格降至最低

《意见》对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给出了“优惠价”。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和租赁方式的供应年限分别为50年和20年,并且享受最低价——底价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相当于给了七折优惠;租赁则由当地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司长郑凌志解释说,基准地价本来就远低于商业和房地产用地的基准地价,在此基础上再打折,基本相当于地方政府取得土地的成本价。“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养老服务业,理应在降低成本方面获得支持,希望以此鼓励社会和民间资本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

促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发展

《意见》提出,支持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增加农村养老供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那些拥有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人,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

《意见》完善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服务和监管政策。为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后用于养老服务,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同时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跨部门监管,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也将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附: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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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政,低价,设施,养老,服务,意见,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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