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某医院倒卖《医学证明》碰了哪些雷
近日,央视报道了一则关于医疗机构非法签发倒卖出生医学证明的新闻(以下称“本例事件”),引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和社会大众广泛关注。该新闻事件主要反映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学证明文书出具中的卫生监管不到位和医院管理混乱问题。本文将根据现行法律规范就事件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阐述,并在进一步分析事件成因基础上,提出规范建议。
一、事件经过
根据记者走访调查,四川省某县民营医院某医生利用职业之便,通过QQ群吸引买家,伪造住院材料,倒卖《出生医学证明》,收取好处费,并使买家成功办理户口登记,向协助医生分发红包。无独有偶,河北省某中医院出具三份出生医学证明,但查询住院系统未见产妇信息。经了解,系该院统计病案办公室负责录入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信息的工作人员郭某所为。同时,郭某也是网络上的倒卖者,郭某伪造分娩记录和医生签名章,继而伪造《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最后通过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打印,再利用其保管公章之便,完成全部违法操作。根据报道,事件发生至今,四川某县民营医院已停业整顿,包括院长在内的6名涉案工作人员已全部到案,并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河北某县中医院郭某已自首。案件尚在深度调查中,但并不影响对本案所涉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二、法律风险
(一)刑事风险
《出生医学证明》系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和国家公安部门联合启用和规范管理的证件,是公安机关受理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是新生儿取得国籍的医学证明,具有证明新生儿健康状况和血亲关系的法律效力。本例事件中,医院负责人、经治医师和助产医师或行政管理人员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虚假、伪造病历的形式出具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属于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违反了《刑法》第280条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规定,相关涉案人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面临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此外,倒卖《出生医学证明》为掩盖或隐匿拐卖儿童犯罪事实提供帮助,增加了公安机关侦查难度,危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可能将根据事件调查结果决定,该违法行为是否作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严重情节考量。
(二)行政风险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如存在上述情形,将依法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如存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情形,可能面临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本例事件中,医院负责人、临床医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将根据其行为表现和危害后果面临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三)民事风险
出生医学证明出具过程中,如存在伪造买卖证件,行为人将面临违法所得被收缴和滥用第三人个人信息的风险。一方面,《出生医学证明》是国家机关履行行政职能或授权妇幼保健机构或县域有资格的医疗机构签发的证明文件,有关规定已明确禁止收取费用(工本费除外)。本例事件中,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业之便,通过QQ群,倒卖《出生医学证明》行为已构成违法。基于此,买卖双方达成的合同无效,卖方的收益将收缴国家所有,卖方还需返还买方费用,而买方也面临款项难以返还或追偿的风险。另一方面,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严重侵犯个人信息保护权,增加第三人证明不存在该分娩事实的成本,影响被冒用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成因分析
(一)医疗机构管理者及经办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出生医学证明》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启用的证件,其首次签发和再次签发均有明确规定,各地对此均有相应的规范。根据《四川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具有签发资格的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展助产技术,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如因遗失、被盗等原因丧失原始凭证需要补发的,需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补发。因此,《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履行签发职责的法定义务,具有严格的申领和出具流程。本例事件中,医疗机构并未清晰认识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行为,是其被授权履行国家行政职责的行为,卖家明知违法而为之,也说明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买方的法律意识淡薄,并未深刻认识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出生医学证明》规范文件自1995年存在以来,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机构结合实际,相继发布了规范管理、专项整治文件和新版证件格式,但为何屡禁不止,且医疗机构参与违法,性质极为恶劣,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故,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行为后果认知不充分)和买家法律认知不足是该违法行为发生的重要诱因。
(二)医院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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