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管会、理事会、党委会,医院发展听谁的?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以后,原有的医管会、理事会的权责如何划定是当前许多公立医院面临的比较棘手的问题。”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兼院长朱夫日前在接受健康界采访时表示。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这意味着部分医院原有的以医管会或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将发生重大变革。如何实现治理结构的平稳过渡,建立起新的治理机制,是公立医院目前需要关注的问题。
医改浪潮中的“新会”
“医管会、理事会、党委会的关系涉及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江宇表示。
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核心的组织架构,其主要内容是机构的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的分割和制衡。有学者认为,中国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核心是,把公有产权改革为出资人产权和法人产权,形成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立。根据学者研究,截至2016年,中国医院的法人治理模式主要有4种形式:行政管理型、行政分权型、理事会型和董事会型。
行政管理是我国医院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的治理模式。政府作为医院的所有者,拥有对医院的所有权、监管权、决策权,但由于缺乏明确完整的出资人代表,所有权的权能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如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规划,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管,发改委负责基础改革并介入监管等),导致公立医院一直存在运行效率低下、投入缺乏保障、举办主体欠缺、缺乏监督等问题。
行政分权模式则是针对以上问题进行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之一,主要指以上海为代表的地区推行的,由政府将举办权托管给第三方管理机构的治理模式。
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新医改方案中强调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并提出“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多种实现形式”。无论是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还是各县级的医院发展管理委员会(下称医管会)或医管局,本质都是政府行政管理上的“管办分开”,该模式使医院拥有了明确独立的举办主体,医管会拥有医院的决策权,负责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院长选聘、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
分权型法人治理结构(来自中华医学会)
理事会模式是指通过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公立医院,是目前公立医院最主要的一种现代法人治理模式。2010年原卫生部印发《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以理事会等为核心的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此后北京、山东等地纷纷试点,政府拥有医院的所有权,理事会拥有医院的决策权,决定医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如发展方向、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重大投资项目、优先发展的学科项目等。以北京朝阳医院为例,医院理事会成员由4名内部理事(包括理事长、执行院长、职工代表、专家代表)和3名外部理事(包括社会知名人士、周边社区居民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理事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医院执行理事会决策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理事会型治理模式不涉及医院产权的变更,但对于委托人、受托人、收益人关系明确,同时以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为目标。
理事会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来自中华医学会)
董事会型法人治理模式由于涉及医院产权的更变,其模式尚未普遍推广。因此本次不将此模式纳入后续讨论中。
董事会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来自中华医学会)
由此可见,医管会、理事会都是我国公立医院探索建立清晰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过程中的产物。其中理事会、董事会的成立主要建立在以出资人管理为核心的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上,但与现代企业不同,公立医院具有“公益性”的根本属性,理事会、董事会等治理模式中政府力量的“稀释”可能会导致医院公益性偏离。
权责重叠的三个组织
2018年6月,《意见》指出,需把公立医院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的领导作用,党委等院级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由此,医管会、理事会、党委会出现了责权的重叠,都有负责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事项实施的责任。
医管会、党委会、理事会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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