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应用评价新规:二级以上医院都要按时参加
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医改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发布相关评价标准。
2018年12月7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发布《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持续推进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按时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到2019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到2020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
三、我委将对每年度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情况进行通报,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根据《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下称《评价标准》)要求,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共划分为9个等级,即:
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1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
2级: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
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
4级:全院信息共享,初级医疗决策支持。
5级:统一数据管理,中级医疗决策支持。
6级:全流程医疗数据闭环管理,高级医疗决策支持。
7级:医疗安全质量管控,区域医疗信息共享。
8级:健康信息整合,医疗安全质量持续提升。
对于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的划分将采用定量评分、整体分级的方法,综合评价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局部功能情况与整体应用水平。
根据《评价标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主要评价以下四个方面:电子病历系统所具备的功能;系统有效应用的范围;电子病历应用的技术基础环境;电子病历系统的数据质量。
此外,同时发布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中特别指出,二级以上医院需要全部按时参加分级评价工作,并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要求,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时间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平台”填报数据,由平台出具自评报告。
其中,自评等级为0—4级的医疗机构,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后生效;自评等级为5级及以上的,将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初核,初核其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后,再提交国家卫生健康委进行复核。
对于此次评价的时效性,《管理办法》提出:分级评价工作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其参评周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间隔超过2年未参加评价的医疗机构,需再次通过原级别评价后再申请更高级别评价。
以下附具体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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