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明确药品追溯各方责任 药企、医院要做这些

2018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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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阳(整理)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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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是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负有追溯义务。

为了强化药品追溯信息互通共享,实现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确保药品可召回、责任可追究。11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药品追溯体系建立的各方责任主体作了明确规定。

谁来为追溯体系负责?

《意见》指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是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负有追溯义务。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承担药品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

对于追溯体系的主要责任方,《意见》提出多项要求。

根据《意见》:

1.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要履行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责任,按照统一药品追溯编码要求,对产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以唯一追溯标识,以实现信息化追溯。

2.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向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追溯信息,以便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验证反馈。

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要能及时、准确获得所生产药品的流通、使用等全过程信息。

对于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意见》指出,他们应当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建成完整药品追溯系统,履行各自追溯责任。

其中,药品批发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在药品验收时进行核对,并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向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追溯信息。

药品零售和使用单位在采购药品时,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在药品验收时进行核对,并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保存销售记录明细,并及时调整售出药品的相应状态标识。

此外,《意见》鼓励信息技术企业作为第三方技术机构,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提供药品追溯信息技术服务。

管理部门负什么责任?

《意见》指出,结合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实际需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确立药品信息化追溯标准体系,明确基本要求,发布追溯体系建设指南、统一药品追溯编码要求、数据及交换标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注重同市场监管、工信、商务、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统筹协调、密切合作,促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协同管理、资源共享。

《意见》表示,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建立信息化追溯系统情况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严格遵守追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对于没有按照要求建立追溯系统、追溯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

数据安全如何保障?

《意见》要求,药品追溯数据“谁产生、谁所有”,未经所有方授权,其他各方不得泄露。鼓励相关方按照合法合规方式,利用药品追溯数据为社会服务。

《意见》表示,药品追溯各相关方应从制度上、技术上保证药品追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可篡改和可追溯。药品追溯数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五年。应明确专职部门及人员负责药品追溯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

附《意见》全文:

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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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药监局,药企,药品,追溯,企业,意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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