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购药回款账期近三年 细说起来各方都是泪
近日,湖北省医药行业协会一份调研显示,公立医疗机构回款账期最长达960天,欠款金额最高达8600万元。
事实上,公立医院拖欠医药配送企业货款的问题由来已久。虽然企业一直在呼吁,管理部门和政府文件中也提出指导性意见和要求,但是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缓解。
医院真没钱吗?
在业内人士看来,医院、药品供应商和医保部门之间的“三角债”问题,是回款问题的根源之一。按照过去医保后付费机制,医院会先垫付药款,医保再和医院进行结算,万一医保结算不及时,医院整体运转会受到影响,医院自然不愿意先行垫付。原广东省卫计委巡视员廖新波曾表态,在我国,“有拖不欠”已经让医院吃尽不少苦头,也是“三角债”的源头。
2017年9月底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随后,多地采用“8∶1∶1补偿原则”,即通过医疗服务调价弥补80%,财政补助10%,医院自己消化10%。但医疗价格调整改革涉及到有升有降的精算问题,仅靠医技收费弥补短期内很难实现平衡。
有业内人士认为,在药品流通环节中,医院虽然处于末端,但药品采购厂商的确定以及药品用量上,企业基本上处于弱势。
某三甲医院总会计师却认为,解决“三角债”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应采取分类管理,对于基本用药可以像现在这样集中招标、定价,这对于保障人民健康很有必要。但对于其他药品,他顿了一下说,“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对于一些价格虚高的药品,“即便款项拖欠20个月,这类药品仍然有很高的利润,医院为什么不进行这样的博弈呢?”
他坦言,医院在药品采购过程中,招标和价格的谈判都不占主动。他认为,药企和医院本就是两家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债务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他还表示,药品、耗材以及设备过度使用的问题,应该从供应领域找答案,这是“看病贵”的根本症结所在。
此外,医院资金的有限性,决定了药品付款有先有后,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还要看医院相关部门评判。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全国公立医院业务收入结余不少为负,很多医院负债运行,公立医院长期债务问题也有待化解。
药企真不堪重负吗?
“两票制”落地后,药企多年的分销体系骤变,长期存在的拖欠回款现象,成为无法承受的重压。
药企最大的压力是源于资金吃紧,政策洗牌下的市场同比降低,面临着内外夹击的窘况。多重政策之下,药企销售增速放缓。在医疗药品链条中,最直接的在医保控费、药占比限制等政策实施之下,推动药品招标价格和用量的持续下降,造成分销企业对医疗终端销售下降。仅医疗机构的销售市场就占据了销售终端的近7成。
某药企相关负责人表示,他所在企业每年被医院拖欠款数额约占企业年营业总额的60%,企业要支付1600多万元利息。一些主要销往医院的药品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达77%以上。关于回款问题,许多药企不愿意为此表态,“经济水平较好的地区医院回款周期会相对短一些。”他们表示。
当问到企业为何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他表示,大部分药品流通企业都不会因为回款问题起诉医院。因为很多公司跟医院已经形成了长期的业务关系,并且医院通常处属强势方。采购哪个企业的药品,医院可选择空间很大。某企业一旦起诉一家医院,可能会得罪整个圈子,当地甚至其他城市的医院,或许未来会断绝与该企业的业务往来,这无疑切断了企业的命脉。
据赛柏蓝报道,无法回款,导致现金流压力骤增,严重时影响会商业公司的正常经营。如果公立医院的回款期达到365天,表明医药公司商品年周转仅一次,而其他行业年周转可达十次以上。以某商业公司年销售公立医院10亿元药品为例,商业公司就需要10亿元的资本金(如果年周转十次,仅需一个亿元的资本金)。
在银行贷款利息居高不下的今天,平均年化利率高达10%,即商业公司要为此10亿元的药品供应承担高达1亿元的财务成本。
而如今一些公立医院的药品回款已远超过365天,最高达到其3倍,这将让医药商业公司背负上沉重的财务负担,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和发展。
政府真不管吗?
从历年下发的政策文件中可以看出,政府对医院回款问题早有考虑。
2010年国家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第三十七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回款的,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2015年2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医院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医疗机构要及时结算药款,对违反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款或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
然而,一系列针对公立医院回款政策将加严,并未消除延续多年的拖欠回款问题,只靠催促公立医院回款的“一刀切”行政管理,或许并不足够。
有何解决之道?
湖北省医药行业协会将调研结果反馈给湖北卫生计生委后,湖北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回款管理工作的通知》作为回应。
湖北卫生计生委表示,从短期看,回款不及时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率,从长期看,也必将损害广大患者的用药质量和安全。《通知》要求湖北各地卫计部门和医疗机构:
第一,深刻认识医院药品回款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要依法依规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强化督查,积极整改,确保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回款。
第二,对违反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款或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医疗机构,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事业单位有关信用记录。
第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院药品回款问题纳入重点督查整改内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医疗机构落实责任追究。
从2016年开始,在国务院意见的指导下,浙江、甘肃、福建等地已经开展了各种有益探索。
浙江省实行医保基金预付医院两个月的医药费用,通过采购平台引入银行30~56天免息信用贷款。设立统一的省级药械联合采购监管账户,对医院的采购账户进行监管,医院在药品验收入库后,30天内从采购账户将货款打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于次日再付款给供应企业。
甘肃省计划统一引入一家银行作为第三方提供流动性融资,由银行根据省药品采购平台提供的采购数据,为药品供应商提供30天药款支付(从验收合格入库日30天内)。银行给医院提供XX天的授信还款期,超过授信还款期银行按规定收取违约金,并按约定向医疗机构签约账户进行资金托收或直接扣划。在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设立药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对医院、药企、银行之间的药款流向进行监管。
福建省的做法是,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货款由医保部门按月、统一与配送企业进行结算支付。各个医保基金统筹区按照统一标准建立电子支付系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结算。为了保障药款能够按月及时结算,该省还要求各设区市建立结算备用金制度,根据本地区参保人员上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1个月平均医保结算金额核定结算备用金,由医保经办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从医保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医保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户。
湖北、浙江、甘肃、福建等地的探索将有望解决药品回款漫长的问题,化解医院、药品供应商和医保部门之间的“三角债”,减轻医药企业的资金占用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推动药价的合理下降。从长远来看,改变目前的医保费用结算周期、打通医保支付、跟上补偿机制,并对公立医院进行有效的现代化财务管理转型,内外施力,才可解开“三角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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