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走连锁化之路 不得不说的建议
2016年以来,11类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乘政策东风,在医疗市场这片土壤上落地生根。而这些新生事物如何长成参天大树,还需要更多阳光雨露。
国家卫计委于2016年底陆续印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等4类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与管理规范。但相关方在接受健康界采访时普遍反映,该基本规范在执行层面缺乏一定灵活性,部分指标过于僵化,对于辐射人口较少的县域市场,应结合具体情况而定。
除了界定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门槛,国家卫计委还为其规划了长期发展道路。正如在《关于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解读》中所言,要鼓励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向连锁化、集团化方向发展。但这条连锁化、集团化道路应该如何走,业内正在持续观望当中。
单体机构设置标准缺乏灵活性
纵观与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有关的基本标准,其内容主要包括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房屋和设置、分区布局、设备、规章制度等要求。国家卫计委表示,基本标准是开办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是最低的“红线”。
“国家卫计委对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准入资格进行了初步规定,但后劲不足,例如,没有出台后续政策,限定第三方医学影像线上平台的准入。”一位医学影像诊断中心从业者告诉健康界,对于不承担诊断任务的影像中心,目前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准入规范。
以《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为例,在指标方面,病理诊断中心在人员上至少应有5名中级及以上临床病理类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执业医师;在建筑面积上不少于600平方米;在基本设备上应该配备离心机、一台5人以上共览显微镜等。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指标性要求过于僵化,在执行层面缺乏灵活性。“基本标准没有区分人口规模大小,没有充分考虑医疗需求异同,缺乏实操性。”一位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从业者强调,各地情况不同,全国实行统一标准,难以与实际需求一致,并且容易造成医疗资源浪费。
一位医学影像诊断中心从业者提议,不同级别的城市,举办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应该遵循不同的基本标准。例如,在省会城市和地级市,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可以按照国家卫计委制定的基本标准配置人员、设备等。但在县域城市,可以相对降低设置标准。
由于县级城市市场相对较小,覆盖人群有限,有建议提到,在设备方面,标准示范可以调整为一台64排CT、一台1.5MR、两台彩超。在人员方面,期待数量适当减少,执业人员级别可以为副高,不需配备正高。
连锁机构执行方案尚处空白
国家卫计委在多个文件中表明,鼓励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走连锁化、集团化发展之路,通过逐步形成规模化集团,有利于形成技术发展优势,提高运行中抗风险能力,构建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保障医疗安全。
但一些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在走连锁化、集团化发展的道路上,每当遇到瓶颈,总是难以找到参考标准与解决方案。例如,尽管国家已经指明了发展方向,但各地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同,导致政策落地情况不同,对于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审批、监管等要求也不同,使得同一集团的不同机构难以形成统一标准。
业内人士呼吁:或可采用国家工商总局“多证合一”的做法,连锁化、集团化影像中心由总部办理设置批复,在其他地方新设影像中心时,无需再办理设置批复,只需要新设影像中心所在地的卫计委颁发执业许可即可,或者将设置批复和执业许可“二证合一”。此举有利于避免现在影像中心设置批复、执业许可都要县、市、省层层审批的现状,既落实中央“放、改、服”的要求,又节约投资人的时间和精力。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即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应该先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才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参照工商登记“多证合一”的办法,将设置批复和执业许可“二证合一”,或许能成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其实,国家卫计委在2017年8月份印发的《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中已有相关表述: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进一步简化三级医院的设置审批。
此外,根据国家卫计委政策导向,为了鼓励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向连锁化、集团化方向发展,在各地设置审批中,对于已形成规模的可以优先设置审批。但至于如何优先,仍无说法,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也无法体现出“优先”。
业内人士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尽早出台连锁化、集团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用“法定程序”来保障“优先”落到实处。同时应按照中央“放、改、服”的要求,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与资料,真正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沐浴到国家“放、改、服”的阳光雨露,推动万众创业大众创新!
集团资源共享
通常而言,新设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应该符合国家卫计委印发的设置标准。但业内人士认为,连锁化、集团化的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标准应该比一般医疗机构更高一些, 要求更严格一些。其设置批复和执业许可由国家或省级卫计委颁发,人员配置可以是现有标准(国卫医发〔2016〕36 号)的5倍,在全国范围内至少拥有10-15个以上的省、市、县级影像中心。
连锁化、集团化医疗机构高标准严要求设置后,其集团内的医技护人员、设备、技术等医疗资源方面完全可以共享。例如,连锁化、集团化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中的医生,可以在其集团内任何一家机构执业,且应该被视为在同一家医疗机构执业,就像医联体内医生执业一样,无需办理执业地址变更手续。
连锁化、集团化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应该更具灵活性与实操性,整合资源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业内人士认为,政策应该允许集团内机构以满足实际医疗需求为原则,统一调配医技人员,人员与设备实现网络式共享。即允许任何一名医生为集团内任何一家机构服务,任何一台设备都可以为患者服务。
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在总结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试点经验时表示,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有利于实现区域内现有医疗资源共享,尤其是针对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基层,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为患者在家门口提供了诊疗服务。正如国家卫计委设想的那样,通过发展连锁化、集团化独立设置医疗机构,逐步建立起大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分工协作的分级诊疗制度。
但以县域为代表的基层医疗服务市场与大城市医疗市场不同,前者覆盖人数有限,设备配置等要求或可相对降低。此外,在县域建立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时,应该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需求,配置必要的设备,无需再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可以考虑参照工商登记“一照多址”的做法,在相关部门备案即可。
对于民营医院购置医疗设备,国家已在相关文件中放宽要求。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明确,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购置医疗设备,“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国家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有规划,是为了防止在同一区域的医院大型诊疗设备过多从而造成闲置浪费,但民营医疗机构面对多层次的服务对象,像CT、MRI等医疗需求日益增加,由于缺乏相关大型医用设备,不能满足客户需要,从而制约了民营医院发展。
事实上,民营企业的性质是自负盈亏,自筹资金购买医用设备,与政府的财政投入无关。与此同时,民营医疗机构董事会或出资人都不会忽视成本效益原则,不会大规模、无节制地采购大型医用设备,造成设备闲置浪费的现象。
由此,业内人士建议,取消对民办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疗设备的审批制度,改为备案制,从而利于对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代表的医疗资源短缺现状进行补充,与公立医院形成合力,造福患者。
可喜的是,在2018年1月1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家提出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等审批。业内人士翘首以盼,试点能够尽快推向全国。
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走连锁化、集团化经营之路,是国家所励、社会所盼、大势所趋,应该切实给予“优先”!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