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政策分析

2018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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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博嘉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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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检索整理了2016年6月以来,国务院、部分省市陆续出台的社会办非营利医疗机构相关政策,并对收支结余使用、信息公示、资产管理、性质变更等问题进行了专项检索。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服务领域的政策,特别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是,对于投资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管理、产权关系变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性质为营利性等如何监管和操作,国家层面一直未出台法规加以明确。在实践中,各地方政府的政策要求也各不相同。而最近一段时间,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开始着手进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监管的相关法规制定,并逐渐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据此,我们检索了2016年6月以来,国务院、部分省市陆续出台的相关政策,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使用、信息公示、资产管理、性质变更等问题进行了专项检索。基于上述公开信息,对近期国家关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政策变化进行了总结。具体如下: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国务院层面近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强调从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具体如下:

1.2016年11月8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

2.后续国务院印发的相关文件,基本延续了上述政策精神。具体包括:2016年12月27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2017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2017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2017年7月14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

3.需特别关注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第54条,将“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指定作为国家卫计委和财政部负责推动落实的重点工作。

截至目前,国家卫计委和财政部就如何落实上述工作尚未出台明确的规定,但不排除未来可能有针对性地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

部分地方相关政策

地方政府近期也出台了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

1.大部分省、市直接转发了国务院的原则性规定。海南、陕西、广西、甘肃、湖北、黑龙江、宁夏、河北、辽宁、贵州、浙江、山西、重庆、广东、河南等省、自治区,在2016年6月以来,下发过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通知,并原则性规定了“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其中部分省、市下发文件再次强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另有部分省、市发文要求“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出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明确对经营性质、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办法。”

2.部分省、市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具体政策因各自辖区特点和需求不同而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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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政策,机构,社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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