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观察 | 医患办主任谈医疗损害司法解释:工作更有底气

2017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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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君 郝兰兰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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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司法解释公布,三甲医院医患办主任认为,该解释会让医院在现实面对医患纠纷时,更有底气。

长期以来,我国对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实务的解释相对模糊。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经发布,在业内瞬间燃起了“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欣喜感。

历时6年,修改20余稿,收到400余条反馈意见……一串串数字,收获无数点赞,也揭示了这部法规出台过程的艰辛。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胡晓翔说:这是学界期待已久的一件大事,《解释》吸纳了基层司法实践的广泛需求与有益探索,在不抵触原则下,有效因应了实务里大量纠结的情形。

作为一名具有医学与法学双学位背景的律师,刘晔认为,这是迄今为止最具进步性、科学性的,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范性文件。“本司法的最大亮点在于,确立了以鉴定人而不是鉴定机构为本位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极有可能影响我国的医疗活动实践。”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主任樊荣从事调解医疗纠纷相关工作多年,对《解释》的细化程度给予了高度认同。“《司法》给了我们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与底气,将使我们的工作更加顺畅。”樊荣在接受健康界采访时如是说 。

亮点一:增加担责主体

《解释》表述: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樊荣释义:这条规定对医院更加公平公正。过去,即便患者因为药品或者器械质量问题而受到损害,由于找不到厂家,一般只能状告医院。虽然医院可以向厂家诉讼追偿,但过程冗长,增加司法诉讼流程。现在,当患者因产品责任状告医院后,医院便可直接申请追加生产者、销售者为共同被告。

亮点二:将医疗美容纳入适用范围

《解释》表述: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樊荣释义:传统上,医疗机构对医疗美容方面的医疗纠纷比较头疼。因为美容不是狭义的医疗,医调委通常不予受理,医责险也不予理赔。一旦出现纠纷,甚至有些地方不是参照《侵权责任法》,而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将其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范围,相关部门将更容易应对类似案例。

亮点三:鉴定更具科学性

《解释》表述: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樊荣释义:《侵权责任法》“当时的医疗水平”体现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但对这句话的理解各有不同。而《解释》则进一步完善了对这句话的解释。众所周知,欠发达地区与一线城市的医疗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曾经,有偏远地区的法官认为,“北京同级医院能够治好的疾病,这家医院不能治好,就是医院的责任”。现在,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将会有所改变。

亮点四:为专家会诊卸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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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患办,底气,司法,医疗,机构,患者,鉴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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