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施行四年 主要起草人谈你我身边之变
2017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施行四周年。值此之际,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党委书记谢斌教授接受健康界访谈。作为这部法律当初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他欣喜于过去四年的改进,也表达对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体系和专科医院运营的担忧。
谢斌
看得见的改变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精神卫生法》施行以来,我国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突飞猛进。在谢斌看来,这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首先,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保护正逐步成为社会共识,相比该法律颁布实施前,各地政府或部门在制定精神卫生相关支持或倾斜性政策时,普遍不再有重大障碍,尊重患者合法权益的社会风尚正在形成。
其次,随着政府和社会投入的增大,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质量持续提高。心理健康服务、社区康复服务等在各地日益受到重视,心理咨询与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职业队伍正在壮大,为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开辟了更广阔的空间。
第三,依法依规服务的理念普遍形成。针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无论是技术上还是程序上都日益规范,患者的自主权、健康权等逐步受到尊重。
当然,需要承认的是,一部新出台的法规不可能解决多年积淀的所有问题。
比如,对患者的各种偏见和歧视,在许多人心中仍未消除。尤其是,一旦出现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民众对该群体的恐惧剧增,要求相关机构严加看管他们的呼声也随之抬头。谢斌强调,由于缺失必要的配套规范,加之各地发展不平衡,精神障碍患者获得的服务和保障也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换句话说,执行法律需要更“给力”。
“假出院”仍在上演
多年来,谢斌一直致力呼吁通过完善制度,铺平精神病患者的“回家之路”。
原因在于,很多患者由于没有家属为其办理出院,只能一直生活在精神专科医院,甚至最终在医院去世。新法颁布实施已有四年,这种状况是否好转?
谢斌坦言,这种情况在一些地方已有所改善,但在多数地区仍然是一道未解难题,制度的设计和执行都是原因。
在法律方面,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由监护人同意办理住院的患者,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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