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终于被纳入公共场所!再闹警察蜀黍就不客气了
导读:深圳医疗基本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医院终于被列入公共场所了!
近日,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获得通过,将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这也就意味着医院不再属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内保单位,而是正式被列入公共场所范围,一旦有医闹、医暴等违法行为发生,警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扰乱公共秩序罪等法律法规,对于违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
警方也将有责任和义务加大对医院医疗秩序的维护力度,保障患者、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条例还同时明确禁止“倒号”、“医托”、“医赖”等行为,从而更好地预防、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患者的正常就医权利,保障医疗资源的合理使用。
还是让我们一睹深圳《条例》原汁原味的风采吧!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实施敲诈勒索,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2、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执业场所;3、侮辱、威胁、恐吓、谩骂、伤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4、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5、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威胁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患者人身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禁止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以虚假信息欺骗、蒙蔽患者,介绍患者到其他场所接受诊疗服务。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患者符合出院条件,经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书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院。
医院成为了公共场所,警方怎么看呢?
据笔者获悉,在深圳市卫计委召开的《条例》主题沙龙上,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派出所所长伍建军表示:“把医院定位公共场所,是一个好事,对医患处理也是好事,给我们明确的执法依据,条例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明确要求我们公安机关及时依法的处理。”
并坦承:“医疗条例发布以后,我们现在的执法明确讲了这几条,患者不能在医院做的行为,禁止的,不可为的行为。我们是有法律依据的,这里面最重要的是扰乱公共秩序罪,以前医院不是公共场所没办法定,现在你去的是公共场所,违法就要处理。以前出医闹的时候公安机关是看患者也可怜,大部分是调解,但是后边调解的越多也助长了一部分医闹,后来只要在公共场所扰乱了秩序,能拘留的拘留。”
医务人员对于安全的工作环境何尊严有多期盼?深圳康宁医院副院长胡赤怡表示,作为一名深圳的医生,我们并不期望一定跟香港医生那么高的收入,但是我们希望能像香港的医生一样行医的环境得到安全,得到尊重。
近日,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一名女医生竟然被“医托”报复疯狂砍伤,可见无论是医闹、医暴、还是医托等非法犯罪行为,气焰都是非常嚣张的,仅仅靠医院安保的力量无法制止,亟待警方来严厉打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医疗场所的秩序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深圳带了一个非常好的头,相信全国的医院很快都将被列入公共场所,医闹、医暴该收手了,否则将面临公安机关严厉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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