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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加入医生集团之前应搞清楚的法律身份问题

原创 2015-11-25 16:16 邢玉晟 邱松宁 / 健康界

医师加入医生集团应首先根据自身的身份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违背其身份的情形,以免在执业活动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近来,医生集团日渐增多,体制内的医生走出来加入医生集团的也越来越多,但是实践中也开始不断出现各类纠纷,比如近几日就有医生离职被索要高额培训费的新闻。那么医生们是否都适合加入医生集团?加入医生集团之前应该怎样对自我的法律身份进行评估呢?本文主要从法律的角度为医生们提供一些建议。

不同法律身份对加入医生集团的影响

(一)合同制医师

合同制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之间一般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其兼职应当满足以下两点:

1.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

合同制医师同第一执业地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双方可能存在“兼职”、“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的约定。对于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当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如果合同中约定合同制医师不得兼职,那么医师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

2.遵守第一执业地点的规章制度

合同制医师应当遵守第一执业地点关于兼职的规章制度。如若第一执业地点存在对合同制医师限制的规章制度,医师应当予以遵守。

因此,在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以及第一执业地点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合同制医师一般可以合规地加入医生集团。

(二)事业编医师

对于大多数公立医院事业单位编制的医师可否加入医生集团兼职,除了需要遵守本单位自己的规定外,另外还需要看医师本身是否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国家、地区对卫生行业、单位的特殊规定。

对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医师,应当遵守公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对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医师,如果未经批准,加入医生集团兼职是违规的。即便经过批准,加入也不得领取报酬,当然如果不领取报酬,也失去了加入医生集团的意义。所以参公管理的医生加入医生集团存在身份上的障碍。

另外,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注册地点以外进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要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据此卫生行业要求事业编医师加入医生集团并进而多点执业时,应经过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否则存在无法通过考核的风险。实践中,医师的兼职,应当经过医师所在的单位批准。

综上,事业编的医师原则上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加入医生集团,但如果是院级领导干部(原因见本文第二部分)或者参公管理的人员,加入医生集团存在身份上的障碍,另外,加入医生集团执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否则存在无法通过考核的可能性,具体可以参见上一篇文章《现有法律体系下医生如何选择医生集团并合法执业》。

(三)军队医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军队医师不得开展以牟利为目的的私人诊疗活动。”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也对军人经商、有偿中介活动作出限制。因此,军队医生加入医生集团存在身份上的障碍。

其他特殊身份的规定

国家对合同制、事业编及军队医师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此外,如果属于公立医院领导干部及党员领导干部还应遵守其他相关的规定。

(一)公立医院领导干部

根据《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者,通常包括“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除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因此,院级领导干部加入医生公司存在身份上的障碍,除非经过其任命机构的批准。

(二)党员领导干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具有党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同时要遵守党员领导干部的相关规定。所谓党员领导干部,通常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上述提及的违反有关规定,比如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再比如《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由于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内容丰富,未在条例中一一列举,因此,实践中应当注意遵守该等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综上所述,医师加入医生集团应当首先根据自身的身份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违背其身份的情形,以免在执业活动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本文作者单位均为新里程医院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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