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扣押“医师资格证”属于违法行为

2015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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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扶华(整理)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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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计委出台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医师资格证书等证件原物......可以保管医师资格证书等证件复印件。”

8月17日,浙江省卫计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医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管理的通知》。通知强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医师资格证书等证件原件。

据悉,浙江省卫计委近期陆续接到大量投诉,反映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执业中被强行保管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等相关证件,故而出台该通知,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医师资格证书等证件原物。医疗机构为完善医务人员人事管理档案的,可以保管医师资格证书等证件复印件。”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规范医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管理的通知》

浙卫办医政发函 [2015] 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近期,我委陆续接到反映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执业中被强行保管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等相关证件的投诉,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医师资格证书等证件原物。医疗机构为完善医务人员人事管理档案的,可以保管医师资格证书等证件复印件。二、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劳动、人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制定人事或劳动合同,合法合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权益。三、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在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时,要遵守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秉承契约精神,诚实守信。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8月13日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1998年6月26日《执业医师法》颁布后,规定医生要行医必须先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再携带医师资格证到自己工作医院所在地的卫生局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两个证都拿到,才有资格行医。由此可见,这两证对于医生群体是极为重要的关键证书。

“医师资格证”是棕色封面的证书,在通过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后,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发放。该证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证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证书永久有效。

“医师执业证书”是绿色封皮,由当地卫生局颁发。属于行政方面的认可,表示允许你在某个医院行医,并规定了行医范围。如有违法情形,执业证书可能被吊销;如果换了医院行医,还必须重新换执业证。

这么重要的证书到底应该由医生本人保管还是由医疗机构保管?卫计委已经以行政通知的书面形式给予了明确。作为证明医生行医技能和行医资格的两证,本来就应该属于医生本人保管。也许医院管理者是出于保护本院人才,限制人员流动的目的而试图代替医生保管两证,但卫计委说的很清楚:“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劳动、人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制定人事或劳动合同,合法合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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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资格证,医师,医院,证书,医疗,证件,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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