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打响药品采购改革第一枪 确立医保支付新机制

2015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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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兰兰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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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改革希望实现建立药品采购新机制、医保支付标准新机制、药品交易监管新机制的目标。

近来,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废存、改革争议不绝于耳。随着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决策尘埃落定,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改革的呼声再次高涨。

作为全国第一个实行药品零差率的省份,5月18日,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就《创新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机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据悉,这是确定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全国第一个宣布改革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省份。

根据《征求意见稿》,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将于2015年7月1日启动。改革希望通过市场机制确定药价,创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合同管理,由政府负责监督。最终实现建立药品采购新机制、医保支付标准新机制、药品交易监管新机制的目标。

药品采购新机制:明确招采合一 销售价格 分类采购 带量采购

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采购 行政部门由审批变监管

关于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招采分离,通过招标方式,将医疗卫生机构与药企买卖双方的正常市场行为变成了行政审批行为。业界普遍认为审批权是滋生医药领域腐败的根源之一。浙江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改革从破除这一困境开始。

根据《征求意见稿》,浙江省药品价格将由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成交确认”的原则,通过谈判产生。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可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鼓励省级以下公立医院以医联体、医疗集团等组成采购共同体,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参加药品采购的价格谈判。

允许省级公立医院与相关市、县(市、区)公立医院组成采购共同体进行价格谈判。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以县(市、区)组成采购共同体进行价格谈判。采购共同体由医疗机构自愿联合组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不介入具体采购事务。

明确部分药品按医保支付价销售 结余归财政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保目录内药品,医保按统一的支付标准结算,医疗卫生机构按医保支付标准销售;非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疗卫生机构按实际采购价格进行零差率销售。

如果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结余部分上缴财政。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考核组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成本控制和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后,依据考核结果奖励医疗机构,奖励资金由医疗机构自行安排。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熊先军认为,实施医保支付价机制,要看医保支付价格能否摆脱政府定价的管制型模式。浙江省明确结余部分归财政,实际采购价格高于医保支付价格的部分由谁买单呢?这是业界始终争论不休的问题,浙江省改革方案对此却未涉及。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改革明确实施分类采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具体分类标准进行。明确实施带量采购,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科学合理编制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清单。

创新医保支付标准新机制:确定支付标准 设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医保费用预付制

建立医保支付标准新机制,浙江省首先建立由人社部等部门处室负责人及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代表参加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定修改《浙江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办法》,制定全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自2015年起的每年12月份,浙江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需根据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产生的药品加权平均价等因素制定下一年度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后,历史中标药品按原医保支付标准进入平台采购。新进药品按照分类采购方式形成初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进入平台采购。

根据《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次月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上月的医保费用,对医保药品支付额大、资金周转困难、分级管理和协议评价情况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预付上一年度2个月平均额度以内的医疗费用作为周转金。

建设采购新平台 鼓励一票制结算

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将逐步实现信息流、商流、资金流“三流合一”,鼓励药品货款支付方式变更为先由医疗卫生机构支付药品货款给结算账户,再由结算账户将药品货款支付给生产企业,实现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

变更药品采购订单发送方向。将原有医疗卫生机构向配送企业发送订单的方式,改变为向生产企业直接发送订单。生产企业负责订单接收,选定配送企业进行订单配送。供应紧张药品、临床用量较小的药品可向配送企业发送订单。

多票制被视为推动药价虚高的关键环节,药品从生产企业通过层层环节到达医疗机构,中间各环获得的利润加诸于药价上。浙江省希望通过鼓励一票制结算实现有效降低药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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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保,药品,机制,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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