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我国外资医疗机构准入制度

二、在我国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面临的现实问题与政策困境
外资医疗机构在投资审批、设备购买等方面程序复杂,受限较多:外资医疗机构的审批比普通外资企业复杂。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资医疗机构必须经原卫生部及商务部联合审批后才能正式设立,且不能设置分支机构。从实践看,一家外资医疗机构设立,要涉及卫生、商务、工商、药监、质监、国土、城建、环保、消防、外汇管理等多个部门,从最初提出申请到最后获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般需要两年左右时间。以和睦家医院为例,为了在上海开办和睦家医院,和睦家医院准备各种材料历时两年,其间耗费的周折可想而知。外资医院进入中国建立大型医院,必然要购置大型和较为高端的医疗设备,但现行的法律规定对外资医院购进医疗设备方面仍然限制较多。2010年12月3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中规定:“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但是,仍然明确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由相应卫生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即大型设备的采购要服从规划。此外,根据原卫生部2005年3月实施的“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设备属于甲类设备,需要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部门审核后报原卫生部审批,而医疗机构在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对设立外资医院的审批程序过于复杂以及在医疗设备购买上的过多限制,一方面提高了外资医院的投资成本,同时也影响了外资医院的经营效率。医疗机构是涉及生命的重要组织,从严限制是有必要的,但是事后有效的监管可能效果会更好。
当前缺乏与外资医院相配套的医疗保险制度:外资医院因为定位高端,必然表现在服务收费上。而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主要面向基本医疗保障,因此定位高端的外资医院基本无法成为医保定点机构。虽然目前注册成立的外资医院主要客户是一线城市高收入人群,但是从长远考虑,外资医院还应该为普通消费者的基本医疗服务提供便利。上海自贸区服务扩大开放措施提出“试点设立外商独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但目前外资医院并没有建立起支撑其业务收入第三方付费的海外医疗保险体制,同时国内商业医疗保险多数为国有保险公司,对外资医疗机构多处于一种不信任态度,这也限制了外资医疗机构的需求来源。和睦家医院董事长李碧菁女士也坚持认为,离开了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外资医院不可能发展壮大。对于另一个热门领域外资医疗保险机构,目前国内还没有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而国内专门做健康险的4家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平安健康险、瑞福德健康险和昆仑健康险公司现在基本上处于亏损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基本医疗保险包得太多,留给商业医疗保险的空间实在有限;另一方面是现有公立医疗机构处于强势,商业保险公司对于公立医疗机构的过度医疗难以有效监管。
人力资源问题始终是制约外资医院发展的瓶颈:人力资源问题始终是困扰外资医院发展的关键问题。外资医院面临人才匮乏和短缺,这方面不仅技术人员不足,中高层管理人才尤其不足。相对公立医院,外资医院的薪酬相对较高,但三甲医院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不只看重薪酬,他们更看重医院的科研力量和未来职业发展与保障。以厦门长庚医院为例,由于人才不足,厦门长庚医院只能大量聘用来自台湾的医生,一方面医院成本比较高,另一方面由于医生长期处于流动状态,不能和当地患者之间建立长久的关系,也影响了当地居民对医生的信任。《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2014年的《工作任务》专门又强调了2014年重点要解决社会办医在人才方面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支持不足问题。但事实上这样的政策规定早就反复出现过,可实践中并未落到实处。因为在我国医生并不是自由职业者,不是社会人而是单位人,因而体制内的各种调整,包括一直在推行的医师多点执业,实践中进展并不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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