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用死囚器官渠道,空缺怎填?
2015年1月1日,诸多新政被激活,其中包括停止使用死囚器官捐献渠道。这意味着,往后公民自愿捐献器官成为器官获取的唯一来源。接下来的问题是,陡然出现的数量空缺该如何填补。
数据:65%的器官来自逝者,其中90%来自死囚
就在2014年12月召开的一次会议上,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洁夫透露,中国每年急需器官移植的病例约为30万,而每年器官移植手术仅1万余例。也就是说,超过96%的器官移植需求未得以满足。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陈忠华教授曾公布一组数据:从2003年至2009年8月,中国内地仅有130位公民逝世后成功捐赠器官。2014年中国器官移植大会上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3年,公民离世后捐献器官的数量为1448例。
同样令人揪心的数据还来自黄洁夫一篇题为《在探索中前行的中国器官捐赠》的文章。文中提到,在中国,约有65%的器官来源于逝者,其中超过九成来自死囚。
显然,目前公民自愿捐献的器官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患者的需求,此时禁用死囚器官捐献渠道,一个更大的器官空缺赫然摆在民众面前。
措施一:完善活体器官捐赠渠道
由于活体器官捐赠存在着较大风险,捐赠者往往会面临包括死亡在内的多种并发症。因此,活体器官捐赠通常被视为最后的救命稻草。即使在医疗技术更为先进的国家,也不能保证能够完全消除对活体器官捐赠者的伤害。
我国《器官移植条例》严格规定,活体器官移植仅限于亲属之间;不能摘取18周岁以下者的器官;活体器官移植应该通过省级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等。尽管具备这些约束性措施,可现实中仍无法避免非法的器官交易。若相关部门能完善活体器官捐赠的相关条例,从更大程度上杜绝非法器官交易,或许活体器官捐赠能够不仅限于亲属之间。
由于活体器官移植存在风险,中国医疗保险政策并不鼓励活体器官移植。例如,现在的医保并不覆盖活体器官手术之后产生的并发症。如果随着医疗技术进步,活体器官移植风险得以降低,医保可以考虑覆盖活体器官移植的相关费用。
措施二:提高公民对器官移植的认知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曾调查1000名住院患者发现,87%的患者听说过器官移植,20.9%的患者有移植亲属。该项调查的结果还显示,民众是否听说过器官移植,以及是否有移植器官亲属,两者对器官捐献意识均有影响。
实际上,国内器官捐献存在相当大的潜在力量。2006年的数据统计显示,中国死亡人口约在800万—900万之间,其中17.1%的人死于心血管疾病,17.7%的人死于脑血管疾病,6.1%的人死于卒中或者床上。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和组织可以加大器官移植的宣传,借助媒体报道、公益广告宣传等形式,提高公民对器官移植的认知,如移植的风险性、费用、移植条件等内容,尽可能充分利用死亡人口的器官。
措施三:将“条例”升格为法律,推进器官捐献
2007年5月,原国家卫生部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使器官移植管理初步制度化。伴随物换星移,很多专家开始呼吁应将“条例”升格为法律,制定《人体器官捐赠法》。即使短期内难以迈出此步,也不妨尽快修改完善条例,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器官捐赠联动机制中的定位和责任。
例如,有人提出,有必要将“非移植”医院也纳入到捐赠医疗管理体系。如同前文所言,中国器官捐赠存在明显的供需失衡,可是,现在的许多潜在捐献者无法接触到移植医院,无形中丧失很大数量的器官。
再者,在捐赠激励机制上,可减免捐赠者的医疗费和丧葬费;给予器官捐赠者精神或荣誉方面的奖励;适当给其中一些家庭困难者予以救助补偿等。
措施四:变“心脏死亡”为“脑死亡”
目前世界上超过90个国家将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但是,自从1960年代器官移植技术引入我国开始,国内就一直沿用心脏死亡标准。2003年,原国家卫生部针对更换标准的可能性进行调查,并颁布脑死亡的判断标准和操作指南。然而,由于公众的认识较为落后等原因,脑死亡标准始终未得广泛认同。
既然如此,相关部门可想方设法加强对脑死亡和心脏死亡的科学普及教育,逐步将脑死亡作为我国判断死亡的标准,或许有助于提升逝者捐献器官的数量。
除此之外,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患者直系亲属或者法律代表在征得主管医生的意见后,可以选择以何种标准判断患者死亡。
事实上,早在几年前,中国政府就已开始推动公民自愿捐赠器官的计划,意在逐渐取代死囚器官捐献,并取得初期效果。中国肾移植科学登记管理委员会的一位专家2014年8月曾发文称,2009年中国实施约6700例肾脏移植手术,其中50%以上的器官来自死囚,自愿捐献量很少。到2014年上半年,自愿捐献的肾脏比例已占30%。当时已有至少38家医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
归根结底,停用死囚器官捐献渠道是大势所趋,我们已经迈过“该不该停用”的讨论阶段,新起点上的考题是,怎样千方百计激活公民积极自愿捐献器官。
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大事记
1984年,官方通过一项“暂行规定”,即《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者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在“尸体是无人收敛或近亲属拒绝收敛的,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经死刑罪犯亲属同意利用”的前提下,明确了死刑犯“经临场监督的监察员确认死亡后,尸体可做其他”。
2003年,《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出台,成为中国内地首部关于器官捐献移植的法规。
2007年5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正式颁布,对相关法律责任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出卖自己身体的器官也是违法行为。
2009年8月,卫生部联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启动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工作,要求成立国家和省(区、市)两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同时设立OPO。
2009年12月,卫生部发布《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器官移植工作的监管任务。
2010年3月,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启动,天津、上海、广东等19个省份陆续成为试点地区。
2013年8月,《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公布,自9月1日起,全国165家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公立医院,将开展公民自愿的身后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
2015年1月1日, 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将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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