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医院两块牌 一假一真难处罚
如果一家医院门外挂两块牌子,一块是XX医院,一块是XX疾病研究所,那么其中一块牌子或许并未获批。如果被监管部门查出该医疗机构的牌子未获批,是否会受到严惩呢?答案是不会,中国医疗机构执行的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尽管自1994年8月29日发布以来,《细则》在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保障医疗医疗卫生秩序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当中也暴露了一些漏洞,比如处罚力度不大等。
案例回放:一家医院挂两块牌匾
某年6月,某市卫生监督人员对某皮肤泌尿专科医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院大门处悬挂2块牌匾,分别是“XX皮肤泌尿专科医院”、“XX联合皮肤病泌尿研究所”。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院出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XX市XX卫生局核发,其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为“XX皮肤泌尿专科医院”。而“XX联合皮肤病泌尿研究所”的名称则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卫生监督人员认为,该院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医院大门处悬挂名称为“XX联合皮肤病泌尿研究所”的招牌,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细则》第51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的规定。然而卫生监督人员却犯难了,他们发现,认定该医院虚假宣传行为违法不难,可是翻遍了《细则》,就是没有找到对医院此种行为实施处罚的规定,最后只能是“责令改正”。
法理辨析一:完整的法律应宽猛相济
案例暴露了《细则》“有规定无处罚”的问题,由于《细则》没有规定医疗机构对外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不一致时的法律后果,以至于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违法主体实施处罚时无法可依。其实,这种只规定行为规范,不规定罚则的条款在《细则》中并不少见,如《细则》第42条、45条的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规定,亦是如此。
违法成本过低,甚至违法宣传者与合法宣传者受到的待遇相同。首先是对守法者的不公。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虽然没有刑法的严苛,但是至少应该满足基本的公平正义观,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朴素正义。其次,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在怂恿抑或鼓励违法行为。违法者未受到法律的惩罚,其自然不会心存畏惧。而对于尚未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来说,一方面,法律不能使其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望而却步,法律失去了潜在性、间接性作用;另一方面,法律甚至会坚定其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信心”。再者,这对法律本身也是一种破坏。奖励和惩罚是法律的一对重要手段,中国自古就对其有“恩威并施”、“宽猛相济”的深刻阐释,若缺少“威猛”之罚,法律将是一纸空文。
法理辨析二:应增加吊销许可证罚则
现有的一些法律漏洞使法律评价、法律效用降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使法律不能完整地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价值的作用,对法治效果也有不良影响。因此,在立法、用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尽量消除、减少漏洞,填补法律空白。
对法律漏洞的消除或补充,不应局限于某一领域范围或某种单一的方式。既可以制定法内的法律补充,也可以制定法外的法律补充;既可以实行一种方式、也可以多种途径并举;既可以由立法机关进行消除和弥补,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使用法律的过程中进行弥补。
至于本案一家医院挂两块牌匾的情形,建议参考《细则》第七章规定的罚则。对于情节轻微者,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本文作者:曾德荣,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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