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对坐便器垫圈都有规定 医院管理进入“微标准”时代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等2项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详细规定了在各种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其坐卧设施的安全要求,例如《要求》第4.3.1条款规定:坐便器垫圈应保持固定、完好,无松动、无开裂。类似此类细致入微的标准在《要求》里不胜枚举。这些医疗机构管理细节的规定,也将医疗机构的管理带入“微标准”时代。《要求》的实行有望为患者提供安全的设施与环境,尽最大可能防范、控制和减少医疗机构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的安全风险。
《要求》对医疗机构的安全要求分为两部分,分别为对活动场所及对坐卧设施的安全要求。其中,对活动场所的安全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室内地面、门、窗、室内安装物、楼梯与台阶、扶手与栏杆、电梯与自动扶梯、卫生间、浴室、呼叫装置、床头柜、标识与标牌、室外场所、安全防盗监控系统、建筑无障碍设计、照明、家用类电器、电气装置、消防安全、消毒卫生、医疗照射防护、安全标志、停车场以及对儿童患者和精神病患者活动场所的特殊要求。对坐卧设施的安全要求有以下几方面:对坐卧设施的整体要求、轮椅车、坐便器、病床以及对儿童患者和精神病患者坐卧设施的特殊要求。
《要求》中基本要求与特殊要求共计31大项,约110余小项,范围全面,医疗机构要达到这些标准难度不大,但能够坚持标准需要医疗机构不懈努力。《要求》中的很多规定对于减少安全隐患,提高安全保障有了科学和人文方面的思索,如下述条款:
4.1.1、4.5.1条款是医疗机构地面防滑要求,防止人被滑倒。这条规定为医疗机构地面装修时选择材料提供了科学依据。
4.8.1、4.9.1条款规定了过门石的形状和落差高度,充分注意到了医疗机构老弱病残的特点,以防患者绊倒。
《要求》对相应的安全责任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要求》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
第1部分:活动场所》等2项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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