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医谈《村卫生室管理办法》:义务在强化 权益仍模糊
2014年6月2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5部门发布《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村医自建卫生室的补偿不明确
《办法》对村卫生室的性质进行重新界定:村卫生室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的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这样一来,村卫生室已经明确为公办性质。由此前村卫生室房屋产权为村医个人出资构建设置将划上句号,此举可大大减轻村医经济负担所承受的压力。但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过去也要求村医个人出资建设村卫生室,很多已经建设完成,占有相当大比例。村医自筹资金建设的村卫生室如何补偿、过渡及处置,未能作出明确说明。
各地如不能采取适当办法加以过渡,村医个人财产将受到很大损失。
村医收入不能得到保障
《办法》要求:“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
早在2013年,时任卫生部长的陈竺就曾在新农合工作会议上谈到,村医收入不能低于二万元,不低于村干部收入水平。目前,村干部每年工资普遍保持在5000-8000元左右。
由于不同省市的财力水平不一,各地对村医收入的补助差别很大。很多地方甚至几年以来都拿不到应得的补助。
另外,作为村医竞争者的乡镇卫生院,这些年逐渐成为村医的考核上级,在基层医疗服务市场形成了的恶性竞争。这让村卫生室的收入具有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大多数村卫生室的收入都在低水平徘徊,很多都不足两万元。
众所周知,只有吸引各层次的医疗人才下沉到基层,才能真正强化农村医务人员水平。现实的情况就是,低水平的收入导致乡村医生人才队伍激励不足。在农村地区不仅医疗人才难以引进,人才流失的恶性循环也在持续加剧。
基药垫付资金增加村医负担
《办法》提到“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村卫生室虽然具有新农合报销权限,但是基药零差率销售让村医陷入尴尬的境地中。
按照每一名村医管理1000居民、每位村民每年80元基药报销标准,由于销售基本药物零利润,村医每年需要无偿垫付的基药资金达到近8万元。在高额的基药垫付资金下,村医从新农合获得的一般诊疗费收入不足万元。这成为村卫生室运营的巨大压力。
另外,基药品规难以满足需要,很多村医不得不购进部分非基药品种以满足农村患者需求。药品加价销售获得部分利润,补贴卫生室的运营,这已经成为众多村医的无奈之举。
村医应得补偿经费管理不够细致
《办法》要求,“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预拨一定比例,绩效考核合格后结算”。
目前各地村医公卫、农合经费拨款发放不到位是常态。由于考核标准细则不明确,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分工标准难以量化,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在共同分配该笔经费上发生冲突。而且,卫生院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矛盾身份让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在经费分配上相互掣肘。乡镇卫生院做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考核者,同时又是经费受益者,很难公平、公正执行考核政策。实践证明,村医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的结果就难以让广大村医信服。乡、村两级医疗机构之间矛盾重重。
《办法》规定,“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条文的规定太笼统,由于村医补助的发放标准不具备强制性,且监管上的缺失,有时专款并不能专用。
村医退休仅55元养老金不利于队伍稳定
《办法》提到“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根据这一条文,村医的农民身份似乎已尘埃落定。目前,各地新农保养老金为每月55元,对于服务于广大农民医疗的村医来说却是杯水车薪。村医中近半数为50岁以上的老年人,大多数即将退休,或者已到退休年龄却无法退养。这让广大乡村医生深感后顾有忧,不利于稳定村医队伍。
总体上看,《办法》将村医此前的工作义务着重加以明确,在村医关心的身份归属、经济补偿等权益问题没有太多进步;在村医补偿经费管理上虽有一些规定,但是太笼统,细化还不够,难以落地。
(本位作者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双城区建华卫生室村医)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精彩评论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