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6月27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同时,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
上述规划还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医疗保险各类参保人员的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各环节的透明度。
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
《纲要》指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培育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
同时,积极开展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建设社会保险诚信体系
《纲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加强社会保险领域的劳动保障监督执法,规范参保缴费行为,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的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防止和打击各种骗保行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各环节的透明度,推动社会保险诚信制度建设,规范参保缴费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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