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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出台药品利润控制机制 严控药价

原创 2013-03-13 11:49 能伟刚(编译) / 健康界

德国从2011年规定药品价格由其实际效用加一定利润构成。新药生产商应向联邦法定医疗保险基金协会提供新药与同类旧药相比的效用创新之处,二者协商确定新药的价格,真正实现效用定价。

德国过去实施的是药品自由定价机制,导致药品价格持续飙升,医疗费用居高不下。为控制药品价格,德国从2011年起开始实施药品市场重组法案,规定药品价格由其实际效用加一定利润构成。新药生产商应向联邦法定医疗保险基金协会(FASHIF)提供新药与同类旧药相比的效用创新之处,二者协商确定新药的价格,真正实现效用定价。专家指出,这种定价方式对德国乃至欧洲的药品市场都有巨大影响,可能是今后各发达国家药品定价方式转变的一个方向。该文章发表于近期的《卫生政策》【Health Policy. 2013 Mar;109(3):263-9】。

链接:http://www.ncbi.nlm.nih.gov/pubmed/?term=Structural+changes+in+the+German+pharmaceutical+market%3A+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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