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功:急诊室的贫穷患者之中美对比
【全文标题】
急诊室的贫穷患者 政策与实践的中美对比
【背景】
9月份,57岁的农民杨吉全死于医院大厅。监控录像记录了这场悲剧的部分细节:在湖南省桃江县第六人民医院大厅,杨吉全从座位上仰面跌倒,9个人从他身边经过,其中两个人身穿白大褂,但无一人上前查看。直到3小时后,他才被发现已经死在了医院里。
《中国青年报》就此指出,“必须要反思谁应为这些悲剧负责。视而不见的医生无疑负有直接的责任,因为无论何时何地,丢弃病人都突破了医生职业伦理的底线。”
然而,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庄一强教授对此指出,悲剧里的病人多处于“三无”状态,即无证件、无家属、没有钱。那么,一个在逻辑上不能回避的问题已经出现:一旦急救发生费用,且被救护者无力承担或者故意拒绝支付费用,普遍自负盈亏的公立医院该如何应对?
【正文】
患者没钱可否急诊治疗?地球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有贫穷患者来到急诊科,因此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规。而我国解决上述问题是主要“三无患者医疗救助制度”,规定医院院前急救人员和各科室要无条件接受“三无”患者。那么这种制度是否合理?国家医疗行政管理水平是否足够专业?对比先行者美国的立法和实践,是否有借鉴之处?
过去,美国医院急诊科也曾拒绝接收贫穷患者。尤其当急诊科很拥挤、忙不过来的时候,贫穷的患者就有可能被“倾倒出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叫作《紧急医疗与临产法案》(Emergency Medical Treatment and Active Labor Act,EMTALA),俗称“反倾倒法”(Anti-dumping Law)。
《紧急医疗与临产法案》的基本内容是:对于任何来到医院寻求诊断治疗的患者,只要他或她相信自己的病情可能是一种紧急医疗情况,急诊科就必须提供所有可能的诊疗服务,从而确定紧急医疗情况是否存在;只要医院具备相应的医疗条件,就要通过临床抢救稳定直接威胁患者生命的病情;如果医院不具备必要的医疗资源(例如医疗项目和医疗设备),可将患者转送到确实具备相应医疗资源的医院。
这就指明了医院如何应对来到急诊科的贫穷患者。首先,在所有患者进入急诊室可以看到的地方,医院提供醒目的信息公示,帮助患者了解《紧急医疗与临产法案》所赋予的权利。在确认医疗支付能力之前,患者有权获得健康筛检和稳定病情的医疗服务。换言之,急诊医师不能在患者需要抢救的情况下,询问患者的医疗保险和家庭经济条件。
但是,只要不耽误病情诊断,审查患者医疗支付能力并非绝对不可行。如果医院不具备患者需要的某种“特殊”医疗资源,就要立即转送另一家具备这种“特殊”医疗资源的医院,不得延误。但是,转院决定绝对不能单纯地基于患者付费能力。另外,该法案还具体规定了转院过程中必须具备的患者知情同意、转院通知、转院证明和其它工作程序。
有的患者未经分诊或治疗,可能擅自离开医院。急诊医师,必须尽量劝告患者不要这样做,提供患者教育,帮助他们了解这样做的风险。急诊医师,应当记录劝告的过程和劝告的结果,并要求患者签署姓名,以确认其“违背医疗劝告”(Against Medical Advice, AMA)的离院选择。
这样,没有医疗保险的贫穷患者,只要来到急诊科就可以得到救治。如果实在没钱,医院只好减免收费。这样,医院会亏损。亏损的部分,医院可以通过医疗服务涨价来补偿。换句话说,就是较富有的患者,间接地帮助贫穷患者接受必要的诊断和治疗。因此,《紧急医疗与临产法案》,标志着美国从此开始提供一种别样的全民医保,同时,也就部分地解释了为什么美国看病贵。
相比之下,我国的“三无患者医疗救助制度”可能涉及若干重大缺陷。
首先,“三无患者”(无钱、无家属、无证件)这个名词本身就值得商榷。难道一名贫穷患者跟着亲属,他或她就不贫穷了?难道一名贫穷患者带着身份证,他或她就支付得起紧急救护和生命支持的医疗费用?“三无”之限定,画蛇添足;建议统一为“贫穷患者”,可能较为妥当。
其次,该制度可操作性差,全国各地的医院执行情况差异很大,甚至出现给“三无”急病患者拍照以获取讨费证据的现象。既然“三无”,何来“讨费”?追讨贫穷患者的医疗费用,这就在逻辑上违背了“医疗救助制度”的宗旨。不过,遇到诈称的“贫穷”患者,又当何如?这就涉及一个国家的社会诚信和公民素质。这是一个异常棘手的社会问题,超出了医师和医院的能力范围;甚至,我国的整个医疗行业可能依然独立无法解决。
而且,“三无患者医疗救助制度”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治“三无”患者。换言之,在我国医院资质水平良莠不齐、等级不一的情况下,即使医院“技术条件不够”,急诊科也不能做出任何转院决定。这就剥夺了患者获得必要诊断治疗的个人权利。
对于医院而言,最大的劣势在于不能像美国医院那样自行定价,不能将贫穷患者的医疗成本转嫁给社区富人。对于医师而言,最大的伤害莫过于医院将这种损失算到急诊科的头上,这样,谁还愿意接收“三无”患者?
解决问题的关键,要么归还医院的自主定价权利,要么政府提供可靠的费用补偿。既然政府垄断医疗价格,政府理应补偿诊疗贫穷患者的医院经营损失。而且,鉴于我国医疗保险现状,大幅提高报销比例,将大幅减少贫穷患者的数量。
如论如何,政府和医院都应当牢记:毕竟,医师的专业职责是诊断治疗罹患疾病的患者,而且,不能因为社会经济状况而歧视患者。除了可操作性强之外,美国《紧急医疗与临产法案》的基本立场就是保护医患关系,避免外在的经济因素嵌入医患关系、干扰医患关系和破坏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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