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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病历书写七大误区 防范医疗纠纷

2012-06-13 11:08 李卓凝 / 乐山市人民医院网

病历在鉴定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医患纠纷中最重要的物证,医生应学会自我保护和自我监督防范医疗纠纷。

病历在鉴定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医患纠纷中最重要的物证。由病历书写基本点入手,医生应学会自我保护和自我监督防范医疗纠纷。针对病历书写的常见误区,谈几点看法:

误区一:门诊病历较住院病历不重要,个别情况口头告知即可。

卫生部2002年9月1日颁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明文规定: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包含药物过敏史,初诊病历应包括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但到目前为止,经常见到过敏史空白、医师签名难以辨认、诊断空白的病历。而门诊在青霉素过敏皮试检验时即发生过敏性休克的患者并不罕见,我们曾遇到因未做急救药物准备而延误患者抢救引起的纠纷。

例如,有一高度怀疑胰腺炎的患者,接诊医生口头告知该病急性发作的危险性,住院留观或转上级医院治疗,病历未做相应记载。后病人拒绝治疗回家后死亡。家属以告知不明状告医生,而医院因门诊病历记载不全有口难辩。

误区二:出院后医嘱不重要,门诊随诊,定期检查即使不写病人也知道。

例如,股骨骨折术后,因出院时医嘱不明确,患者一年未取钢板,因硬力性作用继发骨折而引起诉讼。

误区三:保留病历原貌不重要,涂改病历反正由上级大夫承担责任,我只是奉命行事。

例如,涂改病历或重新改写病历,进入诉讼后为伪造证据的行为,改动者为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者负法律责任。

误区四:医学本身允许有失误,手术并发症,如感染、失血性休克、损伤部分内脏,在术前谈话已书面告知,以后发生与己无关。

例如,术后并发症不追究责任是在诊疗行为无明显过失的情况下考虑的,而不包括放任这种行为发生的情况。例如对盆腔恶性肿瘤广泛转移的患者,已发生严重粘连的情况下,手术视野暴露不良,损伤输尿管是很难避免的,但对一般情况下损伤应追究责任。

误区五:接诊病人交接手续不重要,反正不影响治疗。

例如,某外伤病人由急诊科处理转出时血压为50/70mmHg,意识清楚;而数分钟后转至某手术科室血压为0mmHg,深度昏迷后死亡。以后对急诊阶段抢救措施是否得当发生争议。急诊坚持病人转出时是好的,手术科室强调患者病情严重,手术效果不佳。病历记载交接时间模糊,未精确到分钟,给院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误区六:术中出现新情况需改变手术方案,对家属或患者告知不重要,反正家属不懂医。

见于未在术中、术后告知的情况下行子宫次全切术(切除一侧附件),不符合基本医疗规范。例如,切除输卵管是为了解除水肿,但手术记录未见记载。在未告知家属及无常规手术记录的情况下摘除年仅24岁青年女性部分附件,明显违背医疗原则,医院的任何解释都是苍白的。

误区七:病人主诉有外伤史,即出具外伤性的诊断。

来医院就诊的患者当中,很多是涉及损伤程度的认定和伤残等级的赔偿,夸大伤(病)情,甚至诈病,自伤的并不罕见。以外伤性血尿为例,患者可故意以经血或牙龈出血混入送检尿样。如果仅凭其口述腰部外伤史,结合血尿即作出下肾挫伤的诊断是不确切的。因此即使不谈结石、感染等因素亦可出现血尿以及影像学等辅助检查的缺如,肾挫伤的诊断应带问号或保守一些,写血尿待查。此外,临床门诊仅依据患者主诉头部钝性外力外伤史后听力丧失或下降,仅以主观电测听检查结果,就诊断为外伤性神经性耳聋的案例屡见不鲜。还有轻度鼓膜穿孔问题,建议拍片及部位描述后存档,否则愈合后无据可查。而这类诊断一旦成立,致伤者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因此,呼吁同行们下笔时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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