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人必看!国家医保局等九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药品集中采购,强调了哪些要点?

201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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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家将(整理)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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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意味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今年9月1日,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及其阳光采购平台挂出《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

9月24日,参加扩围的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上海开展联合招采,产生了拟中选结果。25个“4+7”试点药品扩围采购全部成功,价格都降低到不高于“4+7”试点中选价格的水平,群众费用负担将大幅度降低。

9月3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味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下称“4+7”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意见》明确指出,不仅要解决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在试点城市和其他相关联地区间的价格落差问题,使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为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试点药品,而且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模式,更要优化相关政策,引导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引导企业对药品合理竞价

根据意见,此次集中采购将汇聚联盟地区相关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50%—70%,并且承诺约定采购量,实行带量采购。

《意见》提出了集中采购形式,要求积极探索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采用竞价采购模式。为确保质量安全和供应稳定,本次集中采购可允许多家中选,每个药品中选企业一般不超过3家;同时强调允许同一药品不同企业的中选价格存在差异,以便引导企业合理竞价。

医院不按时结算药款将被严惩

《意见》明确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医保基金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结算款。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药款。

《意见》表示,要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

强化考核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

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无疑在药品使用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文件中关于对他们的考核也作了相应规定。

《意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首先,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等中予以惩戒;其次,对于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同时,《意见》提到要加强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以促进优先选用中选药品。

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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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保局,医药,药品,采购,医疗,意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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