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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好的牙·讯|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活动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在上海市从事"三品一械"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需按新规范执行广告审查申请及发布。
《指引》明确,通过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新品发布会、宣讲会、推介会等各类现场展览、展销和展示活动,对"三品一械"产品进行面对面推销的,一般不属于商业广告,无需申请广告审查。通过线下会议或以现场讲座、培训等形式,对产品进行面对面推销的,也无需申请广告审查。
此外,仅宣传产品名称的、仅介绍生产经营者企业形象的、仅客观说明价格变动情况的,均无需申请广告审查。
对于需要审查的广告,《指引》对申请行为提出明确要求。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申请事项填报应准确完整。同一广告样件在受理审查阶段内不得重复申请。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完整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广告审查申请。
在材料要求方面,申请人需提交真实有效的产品注册或备案证明文件。产品注册或备案文件发生变更的,应提交最新的有效证明文件。宣传注册商标、专利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明、专利证明,且标注的注册商标、专利应在权利有效期限内。
针对医疗器械广告,《指引》规定广告应显著标明产品名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还应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广告,还应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广告内容应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产品说明书为准。广告中医疗器械实物展示应与注册证、备案凭证中的结构组成一致。有关适用范围、预期用途、作用机理或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备案凭证、说明书范围。不得将作用机理变相宣传为预期用途,不得借助适用人群夸大宣传产品预期用途、适用范围。
《指引》还明确了广告禁止内容。"三品一械"广告中不得违反科学规律,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健康状况产生不必要担忧和恐惧的内容,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表述,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商标使用方面,广告中不得用"驰名商标"字样作广告宣传,不得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不得使用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等内容的商标。
在广告发布环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已审查通过的广告改动内容,符合特定情形可无需重新申请审查,包括调整广告背景颜色且不影响应显著标明内容视觉效果的、改变广告字体或颜色且不影响视觉效果的、增加或更改产品价格、门店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配送方式等内容且上述内容真实准确的。
《指引》还明确了广告注销情形。有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产品注册证明文件被撤销等情形的,申请人不得继续发布已审查批准的广告,并应主动申请注销广告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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