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某口腔诊所因使用过期药品被罚4万元

2025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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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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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牙·讯|近日,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对恩平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市监处罚〔2025〕245号)。该口腔诊所因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碘酊"被处以罚款4万元,并没收涉案药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6月23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职权到该口腔诊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诊所涉嫌使用劣药,随即立案调查并依法扣押相关物品。

经查实,该诊所于2024年3月20日购进2瓶20毫升的"碘酊",规格为2%,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44023918,产品批号为230607,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20日,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至案发时止,上述药品"碘酊"在剩余1瓶(19毫升)已超过有效期后仍摆放在医疗诊室车柜上待使用。

该药品未单独收费,其费用已包含在相关诊疗项目治疗费中。经核算,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2.08元,该诊所未因此获得违法所得。

执法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调取了多项证据,包括现场笔录、证据复制单、调查询问笔录、药品合格证明、销售清单、税票、购进验收记录以及供货单位与当事人的相关资质文件等,全面印证了违法事实。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属于使用该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劣药情形,构成了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涉案药品尚未实际使用,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后果较轻,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过罚相当的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决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最终,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该口腔诊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碘酊"一瓶,并处以罚款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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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药品,使用,诊所,市场,口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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