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在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的法律效力及应对建议

2025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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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在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具有不容忽视的法律效力。 

当前医疗环境中,医患沟通的顺畅与否对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治疗效果有着关键影响。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微信作为一款功能强大、使用便捷的社交工具,已深度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医疗领域也逐渐成为医患沟通交流的重要渠道。无论是患者咨询病情、询问调整治疗方案,还是进行康复指导、随访关怀,微信都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然而,这种线上沟通方式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当医疗纠纷发生时,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医患沟通的数字化呈现形式之一,其在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扮演的角色愈发关键,不仅能直观反映医患双方交流的内容和过程,还会涉及到医疗告知、病情讨论、治疗建议等诸多核心环节,极有可能成为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如何划分的重要依据。因此,深入探讨微信聊天记录在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的法律效力,不仅有助于医患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对规范医疗行为、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Part.1 案例分享

案例一

患者因术后恢复不佳与医院产生争议,并提供了与主治医生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中医生曾承诺术后一周即可正常活动,但患者在一周后仍有严重不适。该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度承诺、医疗告知是否充分的关键证据。法院经审查后,结合其他病历资料,认为微信聊天记录真实反映了医患沟通情况,在责任认定中予以考量。

案例二

患者因药物不良反应与医院产生争议。患者通过微信聊天向医生咨询药物使用剂量,医生回复的用药剂量与实际药品说明书不符,导致患者用药过量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患者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清晰显示了错误医嘱的下达过程,最终成为认定医院存在过错的有力证据。

Part.2 法律风险与法律效力

(一)法律风险

1.被篡改、伪造的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存在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一方对聊天记录进行恶意剪辑或修改,可能误导司法判断,增加诉讼成本。

2.关键信息不完整、不全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也至关重要,若关键信息缺失,可能影响其证明效力。

3.账号实名认证可能存在争议

《网络安全法》第24条规定,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将有可能面临相关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情况也可能成为争议的焦点,若无法确定聊天双方真实身份,证据的关联性会受到质疑。

4.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认定可能存在争议

微信聊天记录是否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可能存在争议,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合同构成要件:(1)医疗服务合同要求主体明确,即医生与患者身份清晰;(2)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服务内容、费用、履行方式等达成共识;(3)标的具体,包含确切医疗行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符合书面合同形式。若只是在微信上提供健康建议、初步分析症状,未涉及具体诊疗,通常不构成合同关系,医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如果咨询中包含明确的医疗服务承诺(如"我将为您制定治疗方案"等),存在给出诊断结论、治疗方案等诊疗行为,甚至患者接受并付费,则可能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即便未形成合同关系,医生在咨询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损害,也可能存在侵权风险。

(二)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法庭调查顺序为:(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4)宣读鉴定意见;(5)宣读勘验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因此,电子数据是合法的证据类型之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范畴。只要能够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就具有法律效力。真实性可通过技术手段如司法鉴定来确认;关联性要求聊天记录与医疗损害事件紧密相关;合法性则强调获取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微信聊天记录可用于证明医患沟通内容、医疗告知情况、医生的诊疗意见等,为责任划分提供依据。电子数据具有易被篡改和删除的先天缺点,但只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仍可作为责任认定的重要根据。

Part.3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对医务人员的建议

1.确认身份信息

添加患者微信时,明确核实对方身份并做好备注,避免与非患者本人进行重要医疗信息沟通,防止信息泄露、获得病情变化与实际情况不符而发生法律风险。

2.规范沟通内容

在微信沟通中,避免使用模糊、不确定或可能引起误解的表述,确保医疗信息传达准确无误。涉及医疗方案、预后等重要内容,应尽量以书面病历记录为准,并在微信中提醒患者。

3.及时保存记录

定期备份与患者的微信聊天记录,以防数据丢失。同时,在医疗机构内部建立规范的电子数据保存制度,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谨慎选择沟通方式

不建议通过微信和患者沟通诊断、用药原则和治疗方案等核心问题,若确实需要沟通,应清晰了解患者实际情况并在微信中予以确认,详细说明医生是基于患者描述的情况而给予的建议,应明确告知未经面诊、查体和完善化验检查的任何判断和建议,均仅供参考,应以实际线下就医的诊断、检查结果和治疗方案为准。

(二)对患者的建议

1.谨慎交流

在微信与医生沟通时,要确保为本人沟通,表达清晰准确,避免随意猜测或夸大病情,以免影响医生判断。

2.留存记录

及时保存与医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尤其是涉及病情诊断、治疗方案、费用等关键内容。若发生纠纷,完整的聊天记录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

3.理性看待

微信聊天记录不能完全替代正规的医疗诊断和病历,若对治疗有疑问,应及时与医生面对面沟通,获取更详细准确的信息。

4.合法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患者维权应注意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获取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在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具有不容忽视的法律效力。医患双方都应正确认识其作用,合理运用微信沟通,妥善保存相关记录,以减少医疗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简介:霍宏蕾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研究员

中国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委会"忠言法语"微信公众号2025年第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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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聊天记录,患者,医疗,数据,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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