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歧视性药品高价,是维护医保公平的必要举措

2024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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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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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性药品高价冲击了公平医保原则

‍ ‍实现公平医保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确立的基本原则。但是一段时间以来,少数药品生产企业滥用其市场垄断地位,通过虚抬原料药价格虚增成本、以稀缺倒逼药品制剂价格上涨,以高于国外售价数十倍的不合理高价在国内销售其生产的药品制剂;或者对个别省份的药品实行歧视性高价。个别企业的上述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为此,国家医保局及时对相关涉事企业进行约谈,督促其纠正不合理高价,消除不良影响,并于近日印发《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级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治理工作,彰显了国家对建立公平医保的决心。‍

歧视性药品高价冲击了公平医保原则

药品生产企业实行歧视性高价的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治理,长此以往,将对医保制度的正常运行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

首先是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以国家医保局最近通报的典型案例为例,2023年上半年,上药第一生化与武汉汇海医药、武汉科德医药、湖北民康制药等3家企业合谋虚增原料药成本数百倍,同时将涉案药品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挂网价格虚抬至2303元/支以上,以高于国外售价数十倍的不合理高价在国内销售。在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国家医保局对其进行约谈后,挂网价格降至123元/支,按2022年用量测算,仅该药品预计每年可减少用药费用超38亿元。也就是说,如果不降价,将直接增加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的费用支出累计超38亿元。从表面上看,个别企业实行的歧视性药品高价行为造成的是医保基金损失;但本质上,则是对医保基金实行的战略性购买策略发起的挑战,因此,必须进行有效治理。

其次是造成地区间的不公平。如果一个药品在全国大部分省份的挂网价格都是每瓶12元,但是在个别省份的挂网价格达到了30余元,而多出的20余元价差又无法说明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企业的上述行为,不仅直接造成当地医保基金的额外支出,也直接加重了当地疾病患者的药品费用负担,对中央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也是一种严重冲击,显然必须对这种不合理的歧视性高价进行纠偏,使药品价格回归到合理范围。

第三是会破坏医药市场秩序。如果不同地区间药品价格存在着极其不合理的差距,必然会催生投机倒把、倒买倒卖行为,从而扰乱正常的药品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则是有可能会扰乱正常的就医秩序,本来在当地就可以治愈的疾病,只因药品价格畸高而选择异地就医,导致异地就医行为异化。

正确把握治理歧视性药品高价的意涵

为了有效治理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问题,《通知》将药品区分为常规挂网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保谈判/竞价药品、不活跃区药品等不同类别,并针对药品的不同类别明确了价格治理的具体举措;同时,在专项治理期间,为了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专门制定了临时性措施。可以预见,随着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发生在少数企业身上的上述问题将得到有效遏制。但也要防止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对政策的误读,导致思想混乱和行为失范,以致于矫枉过正。

首先,专项治理不是一味追求全国最低价。《通知》要求的是,督促医药企业公平对待各地区患者,原则上以挂网监测价为参照,主动调整针对本地区的偏高价格,回归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也就是说,并不要求企业统一实行全国最低价,而是由企业根据其生产成本和保障能力,参照由医保部门使用统计工具得到并公布的、集中度高代表性强的挂网监测价,自主纠正有失公允的歧视性高价,从而实现不同地区间的价格相对均衡。

其次,开展专项治理是为了改良行业生态。用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的话来说,就是:通过不断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的竞争规则,重塑医药领域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和行业生态,使得以创新价值、质量疗效等“产品力”为中心的良性竞争,取代长期横行的以药品回扣等“营销力”为中心的恶性竞争,从而让诚信经营、公平定价的企业可以在药品集中采购市场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第三,专项治理不等于解决药价虚高问题。从《通知》中我们可以发现,此次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要解决的是纯粹的药品定价不公平问题,目标指向十分明确,解决起来相对来说,没那么复杂,也比较容易见到成效。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则要复杂得多,因为它事关诸多利益主体、关联各种利益分配关系、涉及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从根本上解决药品虚高问题,唯有从长计议、统筹谋划、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多方协同、久久为功,方能有所成效。

药品价格监测将成为一项常态性工作

在笔者看来,随着专项治理工作的全面开展,药品价格监测工作也将成为医保部门一项常态性工作。

首先,中央有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建立医药价格信息、产业发展指数监测与披露机制,完善价格函询、约谈制度。

其次,国家有部署。国务院在《“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中明确提出,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常态化监管,实施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可以说,这是国家层面对药品价格常态化监测工作所作出的部署安排。

第三,技术有保障。此前很长的一段时间,不同地区、不同省份之间的药品集采平台是相互独立的,数据没有互联互通,也就无法及时共享,导致地区间、省际间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信息壁垒,从而为少数企业实行有失公允的歧视性高价提供了条件,但限于当时的信息技术条件,导致问题从出现到发现往往存在较长时间的滞后性,由于问题发现不及时、处理不及时,处理效果自然很不理想。

随着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全面上线运行,全面打通了地区间、省际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了数据的互联互通,进而实现了各地区已挂网在售药品价格数据的及时汇总和快速处理,同时能够及时把各个药品分布集中、具有代表性的价格作为监测结果,统一推送给各地,从而为全面实现药品价格常态化监测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专栏作者 | 蔡海清 江西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原处长,原一级调研员

来源 | 中国医疗保险

编辑 | 张宸轩 张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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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保,高价,举措,药品,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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