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不满,医院不管,到底谁能给护士维权?

2023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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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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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只有老实干活的份,而没有为自己说话的权利和地方,谁给护士维权?

在我国,护士是极其神圣而光荣的职业,被人们尊称为白衣使者。我们几乎都接触过护士,接受过护士的护理服务,无不为护士的耐心而周到的护理而感动而感激。

然而,在医院,护士往往是弱势群体,随便受支配的群体,干着最累的活而拿着最低的待遇。院长除了工资奖金外,每月拿着相当于护士全年工资的岗位津贴,科室主任和护士长等凡是带官衔的都有岗位津贴,医生有职务津贴和随时飞来的红包,而护士什么外水也没有,拿着医院的最低工资;

护士没有节假日,长年累月都是照常上班,而且经常加班加点,随叫随到,更为糟糕的是节假日上班和加班没有加班费,好一点的医院最多给与补假,原因很简单医院经费困难,处理也很简单,就这样,愿意干就干,不愿意干走人。

我国护士人员紧缺,但护士往往又干着非护士的工作,有的医院精简勤杂人员,而勤杂人员的工作由护士承包;有的医院另收护理费,或护理工作由患者家属担当,以致一个护士的工作往往超负荷,而且由于医院乱收费引起患者的不满,而患者往往把怨气发泄在护士身上,增加了护士工作的难度,即使服务态度再好,总难免受气挨骂。

护士大多上三班,日以继夜,一个萝卜一个坑,没有机动的余地。护士若果有点家庭的私事都无法调剂,无法处理。护士半夜下班回家总是担心受吓。如一位护士下班回家途中遇到歹徒抢劫,生命都遭到威胁,但医院却管不了。

护士怕老,护士往往是年轻女孩的职业,年轻女孩精力旺盛,无忧无虑,无家务后顾之忧,往往干的很顺当。但一旦年纪大了老了,做不动了,往往没有劳动保障,有的去打杂,有的却无着落,特别是护士的福利待遇差,自己的医疗都成了问题,住房更不用谈,家务负担加重,上有老,下有小,往往有无法承受的痛苦。如今人们特别是年轻人的价值观发生了变化,愿意选择护士行业的越来越少了,护士岗位的人员紧张状况越来越突出和严重。在职护士的负担越来越重了,大多超负荷运转,劳动时间得不到保障。

谁来给护士维护权利呢?这也许是更为突出的问题。医院对护士使用的多,爱护的少,培养的更少。医院干部大多为自己的利益斤斤计较,甚至争权夺利,哪管得到护士头上,而护士往往是最受欺负的,谁都可以支配、训斥、排斥,护士却没有说话的地方。护士只有老实干活的份,而没有为自己说话的权利和地方,谁给护士维权?

下面一起分享几个常见情况以供参考!

案例一:“如果救不过来,你们全家人都要陪葬”

由于某病患的病情比较严重,在住院治疗期间已多次下病危通知。当医生在与家属沟通签订病危知情书时,患者家属恐吓地对医生说:“医生,我知道你家住哪儿,还知道你老婆、孩子在哪儿?如果治不好,你们一家人都要陪葬。”

问题:

对于亲人即将离去,作为家属,心情当然不好受,情绪激动也可以理解,但如果上升到言语恐吓,医护人员能不能依法讨个说法呢?

法律解析:

医学的局限性和患者期望值过高常常发生矛盾。医疗纠纷中,患者对治疗效果不满意占多数。但医学有其特殊性,患者不能因为对治疗效果不满意而随意言语恐吓医务人员。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恐吓威胁罪名,但碰到这样的事情,医护人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维权,要求对恐吓威胁人员进行处罚。

案例二:女护士被醉酒患者抓伤脸

夜里3点多,一位醉酒患者被送到医院急诊科就医,就在一女护士为其测量血压时,突然发起“酒疯”,抓伤护士的脸部。等到第二天患者清醒后,医生将这情况告知患者,此时患者却以自己属于“醉酒”状态,对抓伤护士并不知情,拒绝付医疗费。

事实上,在医院的急诊科,总会收治到各种类型的醉酒患者,医务人员被醉酒患者抓伤、甚至殴打也是常有的事情,就在前不久,301医院就发生过值班医生被3醉酒男子袭击的事件。

问题:

醉酒患者打人是否可以免于处罚?

法律解析:

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醉酒者打人可以免于处罚。

该案例中,醉酒者殴打医务人员,有主观过错,虽未构成轻微伤,但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进行治安处罚。对于醉酒者的处罚,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伤情鉴定,若构成轻伤,醉酒者就属于犯罪,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向检查机关起诉;若是轻微伤或不构成轻微伤,醉酒者就构成民事侵权,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处罚,予以拘留和罚款,并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案例三:医院和科室共担无主患者医药费

某医院120拉来了一位外伤患者,头部出血。医务人员为其治疗时,发现其有精神障碍,且找不到家属。住院治疗20多天,医生、护士负责其一日三餐,并每天为其擦洗,后来将其送到救助站。患者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5000多元,医院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却不符合规范,没办法医院选择和科室共同承担,医院负责占大部分的检查费、药费,科室负责小部分的治疗费、换药费。

问题:

无主患者治疗费用,医院选择和科室共同承担,是否合适?

法律解析:

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机构,有义务救治病情危急患者或“三无”患者。这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但履行社会责任并不意味着要替患者承担医疗费用。我国没有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没有法律要求医务人员为“三无”患者或家庭贫困患者“埋单”。

该案例中,对于无主患者的治疗费用,医院和科室共同承担通常是管理。但这样做侵犯了医院的权益,更侵犯了医务人员的权益。因为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却由他们担责了。发生类似事后,如果医务人员被扣钱太多,不想承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起诉医院。

案例四:护士被梅毒患者咬伤

40多岁的患者刘某因为胃部不适到某医院做微创手术。住院期间,需要每天换药。一天早上8点多,当其他患者排队换药时,她拦住护士,非要护士给她先换药。

鉴于刘某不是自己的管床患者,加上其他患者还在排队,护士就要求刘某稍等一会儿,先给排队等候多时的其他患者换药或等待刘某的管床医生来。这时刘某急了,大声斥责护士“不讲医德,没有送红包,没有找关系就不给治疗”。护士向其解释,刘某不听反而大声辱骂,并用双手死掐张护士不让其离开。医院其他医务人员来劝解,却不想刘某咬了护士的手臂。后来还是其他医务人员告诉护士,刘某有梅毒。

问题:

该案例中,患者明知道自己是梅毒携带者,却咬伤张医生。对于这种情况,张医生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解析:

刘某故意咬伤张医生,首先犯了故意伤害罪。其次刘某在医院闹事,扰乱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拘留和罚款。再次,刘某明知道自己患有梅毒,却咬伤别人,属于故意传播传染病,应受到刑法处罚。另外,张医生可以要求刘某民事赔偿。赔偿项目和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若干规定予以赔偿。

结语:

很多人对医院的期望值非常高,认为只要进了医院就应该治好,医院就是保险箱,但从医学上来讲,还有很多无法治疗的疾病。医患矛盾的疙瘩越结越紧,越解越松。一方面我们要加强正面引导,好医学知识科普宣传,提高公众的健康素养。同时,当医护人员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应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才有助于医患良性发展。

来源:护理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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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务人员,醉酒者,维权,护士,医院,患者,法律,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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