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款拨付方面,医保经办机构每月底前通过医保基金支出户及时向医药企业支付医药货款,并从对应医疗机构下月的医保结算费用中抵扣。
【好的牙发布】
近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药货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工作,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降低医药流通成本。
(来源:湖南省医保局官网)
《通知》指出,纳入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医保招采系统”)采购的国家、省际联盟、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中选产品货款(以下简称“医药货款”)。
不属于集中带量采购的医药货款仍由医疗机构按规定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已全面开展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医药货款试点的地区除外)。
《通知》显示,医保基金结算应遵循三个结算原则:
一是属地管理,分级结算。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向开展业务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医药结算货款。省级、各市州、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分别负责长沙城区部省属、属地医疗机构的医药货款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工作。
二是统一流程,阳光结算。各医疗机构在医保招采系统采购的集采医药货款,按月由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招采系统“医药货款结算管理”直接与医药企业进行结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
三是协议管理,厘清责任。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医疗机构书面签订《医药货款委托结算协议》并上传至医保招采系统。
医保基金的结算流程包含数据上传、票据审核、对账复核和货款拨付四个步骤。
在数据上传方面,医药企业根据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配送的订单信息,按要求及时填报有关信息,上传交易票据;
在票据审核方面,医疗机构根据实际采购明细清单,核对产品入库数量、采购价格和应付货款;
在对账复核方面,医保经办机构每月8日前通过医保招采系统生成上月结算对账报表,医疗机构于每月15日前在医保招采系统上对结算对账报表进行复核,医药企业于每月20日之前在医保招采系统上核对确认医疗机构复核数据,每月20日起,经办机构通过医保招采系统将经医疗机构将支付数据推送到当地医保财务结算、核心经办业务系统。
在货款拨付方面,医保经办机构每月底前通过医保基金支出户及时向医药企业支付医药货款,并从对应医疗机构下月的医保结算费用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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