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牌药,开始被严查

2023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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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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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经营是个长久的营生,以贴牌模式做的自有品牌,必须“立规矩”、划红线,合理的设置毛利水平,不可再走“高毛品种”的老路,以顾客满意度、口碑提升为目标,方能真正“常做常有”。

贴牌,是门“好生意”。知名品牌通过出售商标使用权让其他小厂家代工药品生产,品牌方赚取授权费,还能进一步扩大知名度;代工方,省去品牌塑造,直接进入目标市场,迅速建立市场。

有调查显示,贴牌产品终端价格可达出厂价的数倍,有的甚至超过10倍。超高的利润空间,令贴牌模式高速发展,成为药店、药企的新增长点。

可同时,一些贴牌乱象也相继出现,无证生产、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质量低下等,已引来药监局关注。

01集中整治贴牌药 药店或成检查重点对象

日前,江西省药监局印发《开展贴牌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集中整治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贴牌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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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表示,本次专项整治从线上销售和线下流通使用环节倒查入手,紧盯贴牌生产经营相关产品,重点打击无证生产、非法添加、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坚决治理行业贴牌乱象,防范因贴牌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品牌信誉危机。

对知名药企贴牌经营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快消品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江西药监局提出了四个重点:

一是全面清理排查,强化医用敷贴类、特殊化妆品、转型和跨界企业、网络销售等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监管,建立企业贴牌经营台账,深挖“网红”贴牌产品线上线下违法经营线索。

二是严打违法行为,针对无证生产、非法添加、虚假宣传等的“网红”贴牌产品,加大追踪和查处力度,对违法贴牌产品的生产方与品牌方都要依法进行查处,加大曝光力度,形成强大震慑。

三是强化协作联动,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优势,统筹药械化监管、广告监管、稽查办案等多部门力量,加强沟通配合和联动监管,进一步形成案件查办合力。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全面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鼓励支持知名品牌企业进一步建立“自研、自产、自销”机制,提高产品品质,加快产品创新。

可以看到,专项整治的重点是贴牌产品的质量问题。而从“线上销售和线下流通使用环节倒查入手”可知,在药品零售环节,零售药店将会是重点检查对象之一。

02药店该不该“慌”?

首先,贴牌≠冒牌(假货)。

贴牌,通俗来说,是品牌方看到了某个生产厂家的产品有市场价值,然后与生产厂家谈判,将厂家的这款产品贴上自己的品牌来销售。从产品研发、设计到生产、后期维护的全流程都是生产厂家完成,品牌方只需挂上自己品牌。

但与假货本质区别是,贴牌的生产厂家各种资质齐全,产品能达到质量标准。

因此,贴牌不犯法。药店的自有品牌(或ODM模式),药企的OEM模式,有相当一部分就是贴牌产品或代工产品。

老百姓在2022年年报中提到,自有品牌采用项目敏捷开发模式,已经成功开发了600多种产品,提升了整体毛利率。2022年,老百姓自有品牌在产品开发及供应链共建方面取得重大进展,销售额达到26.7亿元,同比增长34.8%,毛利额同比增长38.9%,自有品牌在集团内的销售占比超过18.7%,较去年同期增加1.7个百分点。

大参林也在年报中谈到,目前其自有品牌现品种品规超500个。

华人健康则在谈及代理业务时提到,通过贴牌与非贴牌两种模式,提高了其与上游供应商的合作灵活性。2022年,华人健康代理业务主营业务收入7.34亿元,同比增长24.72%,占比总营业收入22.49%。

从业内观察来看,药店内贴牌产品主要集中在OTC类药品中,如感冒药、外用药、中成药类等消费者常用品类,这在药店经营中已经成为重要组成部分。

事实上,贴牌产品若能够做好品质控制,品牌连锁能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生产厂家特别是新进入者也能够迅速壮大。

03贴牌小心法律风险

当前,药店客流下降、竞争日益激烈,培育自有品牌、提升药店核心竞争力是未来发展的重心之一。

药店端更应该积极面对贴牌检查,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良性循环。

药店端应该警惕的是所谓“网红”产品。现今互联网上不乏出现极致夸大药效、虚假宣传的药品,通过网红们的销售技巧,将低质量甚至假冒伪劣产品大量卖给消费者,赚取超高额利润。

还有一些品牌方,急于追逐利润,对于生产厂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达到最低质量要求就进行合作,导致一些贴牌药和原厂药在疗效上有明显差异。

一旦药店引入这些药品,短时能收获高额利润,但品牌名声“塌房”也是迟早的事,甚至可能会背上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药店经营是个长久的营生,以贴牌模式做的自有品牌,必须“立规矩”、划红线,合理的设置毛利水平,不可再走“高毛品种”的老路,以顾客满意度、口碑提升为目标,方能真正“常做常有”。

END

作者 | Mo叔

来源 | 第一药店财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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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严查,贴牌,药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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