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严打医药购销贿赂,科会、捆绑销售是重点

2023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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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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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人士表示,科室会是常见的学术推广形式,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后,预计将遭到新一轮审查,这要求药企在做学术推广时,必须要从临床出发、从患者出发,这样才能经得起查、经得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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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医药贿赂再成专项行动的执法重点。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将对医药购销、医疗设备采购、装饰装修、餐饮旅游等重点行业商业贿赂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甚至,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更进一步列出了查处重点:严打假借科室宣讲会等名义,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给付利益、维护关系的行为;严查假借捐赠等形式捆绑销售药品耗材实施商业贿赂等行为。

01、查完科研合作、学术会议后,开查科会

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一直发力打击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去年,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下发《关于做好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和医药价格违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从8月到12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医药领域反腐活动,检查重点包括重点医药企业在流通环节使用票据、虚构业务事项以及利用医药推广公司空设、虚设活动等违规套取资金,将套取资金用于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医药企业在生产环节前置套取资金,用于药品耗材设备回扣、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医药企业借助科研合作、学术推广等名义,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科研经费等领域进行利益输送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年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5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其中有两个案例是医药商业贿赂案(参见放在正文后面的具体案例)。值得关注的是,在发布典型案例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出:

随着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医药企业采取更为隐蔽、复杂的手段,为其贿赂行为披上“合法外衣”。如有的企业以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进行不法利益输送。有的在医药购销环节给付医院工作人员回扣。有的通过生产环节虚抬药品价格、流通环节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进行贿赂。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商业机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重了群众医疗负担,激化了医患矛盾,对医疗卫生系统行风和医者职业道德也造成严重侵蚀,助长了歪风邪气。

显然,这段话透露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经将商业贿赂查处重点放在“隐蔽型”、“披上合法”的商业贿赂上。这点也体现在今年的行动重点上,在查完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后,进一步将查处重点放在科室会这种常见的学术推广形式上。

行业人士表示,科室会是常见的学术推广形式,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后,预计将遭到新一轮审查,这要求药企在做学术推广时,必须要从临床出发、从患者出发,这样才能经得起查、经得住查。

02、耗材捆绑销售设备的模式,要完了

此外,以捐赠的形式捆绑销售耗材进行不正当竞争也是今年查处重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此前已经查处了多个类似案例。

近日,《中国质量报》刊登了文章就山东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商业贿赂案评析为例,分析了向公立医院免费提供检验设备捆绑销售耗材这种商业模式和商业贿赂挂钩的背后原因。

据介绍:2022年7月27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转办举报件,反映某公司免费向淄博某医院提供设备并捆绑销售试剂耗材,涉嫌商业贿赂行为。

经查,当事人与淄博某医院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双方合作期间,免费向该医院提供25台(套)检验设备及设备维护保养服务,向该医院供应临床检验及输血试剂、医用耗材。经审计,当事人在销售供应试剂耗材业务中获利4645058.12元。淄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万元。

作者分析,免费捐赠之所以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原因在于,当事人通过免费提供检验设备及维修保养服务这些不当利益的输送,诱使医院违背忠实义务,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其本质是行贿人(当事人)提供财产性利益(免费提供检验设备及维修保养服务),通过受贿主体的职权或者影响力(决定交易与否的“权力”),牟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变相排除了同类医疗设备、试剂耗材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因此,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行业人士表示,长期以来,通过向医院免费赠送或者租赁、投放医疗设备,签订长达数年的排他性定向耗材采购协议,以获取耗材高利润曾经是医械圈成功营销模式,现在严查之下,这种模式要走向末路了!

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披露医疗卫生行业典型商业贿赂案

案例1:合肥倍思恩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签订协议,以给付科研费用的方式,使得其经营的矫正用耳模型进入县人民医院推广销售,销售时间为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在此期间当事人在县医院共销售178个矫正用耳模型,当事人工作人员白某某分2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县医院耳鼻喉科科研费用3.5万元。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收受当事人赞助费用的行为,已移送医院纪检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29.09万元,罚款30万元。

案例2:杭州建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15年初,为获得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推广佣金,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王某约定:由王某负责将药品某注射液和某胶囊运作进该院并持续采购,当事人则按照医院药品采购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王某回扣。从2015年至2019年6月14日,通过王某运作,该医院共计采购药品某注射液28924袋,某胶囊6760盒,共计采购金额371.78万元。当事人通过员工共计向王某支付回扣款144.81万元,当事人实际获得违法所得150.55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50.55万元,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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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捆绑销售,医药,耗材,科研,药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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