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无障碍法》中用词的语境,更适合的概念其实是“需要”而不是“需求”,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有无障碍需要的社会成员”。法律用词必须严谨,因此录于此,供立法者参考。
2022年10月27日,《无障碍法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并在10月31日至11月29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的专门性法律,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权利的重要立法。
《无障碍法》提出的保障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等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在这里,使用了一个在中国的法律文献中以往较少出现的名词——“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毋庸置疑,这是一个进步。在具体条款中所涉及的有需求的社会群体,除了将残疾人、老年人列为“主要对象”,还有“有时也需要的对象”,包括孕妇、儿童(幼儿)、伤残的人、负重的人……从逻辑上说,用列举法来一一列举保障对象的外延,其实是难以周延的,因此很容易造成误解。就像当年《条例》列举了“残疾人”然后再加“等”,然后就被误认为这部法规只与残疾人相关,其实这并不是《条例》的本意。
在这里,可能应该讨论一下“需求”和“需要”这两个词。需求,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常与“供给”一词组成一对范畴。格里高利·曼昆(Gregory Mankiw)认为:供给与需求这两个术语是指人们在竞争市场上相互交易时的行为。一种物品的需求量是买者愿意并且能够购买该种物品的数量。“需要”,则是一个心理学的概念,理查德·格里格(Richard Gerrig)和菲利普·津巴多(Philip Zimbardo)指出:人的行动是由各种各样的需要决定的,这些需要有基本的心理需要,如饥饿和口渴;还有心理上的需要,如对个人成就感的需要。根据以上对需求和需要这两个概念的分析,“需求”通常与“市场交易”联系在一起,而“需要”所涉远超“需求”。按《无障碍法》中用词的语境,更适合的概念其实是“需要”而不是“需求”,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有无障碍需要的社会成员”。法律用词必须严谨,因此录于此,供立法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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