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拒不履行职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层医疗机构主要包括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较大企事业单位内设医务室。
(一)工作职责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落实疫情防控策略,指导社区科学有序开展疫情防控。
(2)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发热诊室(或发热门诊), 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首诊负责制度和发热病人“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3)加强门诊预检分诊筛查,做好对发热患者的监测、排查、报告和转诊。
(4)协助落实对辖区病例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排查和隔离医学观察措施,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5)对医务人员开展传染病疫情防控救治知识全员培训。对辖区公众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做好个人防护。
(6)配合落实对出院患者随访管理、健康监测。
(7)指导重点区域、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协助做好病例家庭、楼栋单元等疫点的终末消毒。
(8)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日常诊疗、慢性病管理、健康指导等工作。
(9)加强院内感染防控,落实医务人员防护措施,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健康管理和监测。
(10)指导企事业单位返岗复工人员健康监测和宣传教育。
2.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较大企事业单位内设医务室职责
(1)协助社区组织落实社区防控方案及网格化、封闭式管理措施。
(2)对居民开展疫情防控核心知识、传染病患者就诊流程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对居家隔离人员开展医学监测,指导家庭防护和清洁消杀。
(4)配合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排查密切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5)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返岗复工人员健康监测和宣传教育。
(6)收集填报疫情防控有关报表、资料。
(二)工作流程
(三)四方责任
1.属地责任。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及省、市、县各级指挥部疫情防控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
2.部门责任。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主管责任,依照有关要求,组织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指导基层医疗机构严格落实院感防控各项措施,组织及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院感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企事业单位行业部门要履行对内设医务室机构的管理职责。
3.单位责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规范设置和运行预检分诊、发热诊室,制定本机构疫情防控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做到规范布局、合理配人、定期培训、闭环管理等,应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指导医务人员如实、及时上报异常信息。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内设医务室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履行对医务室的管理职责。
4.个人责任。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疫情防控制度规范,按照有关要求如实、及时报告异常信息;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患者应自觉服从管控措施,协助、配合工作人员完成诊疗、检查、流调及信息登记等,如实提供个人真实信息,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要求,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就诊时坚持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按照工作人员指引规范就诊,配合医务人员维持好就诊秩序。
(四)奖惩机制
属地、部门、单位、个人未履职尽责,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发热门诊设置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具体如下:
1.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落实制度规范、保护患者隐私、如实上报工作信息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散播疫情信息。对于违反工作纪律造成疫情播散和社会恐慌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患者应主动接受管理、提供个人真实信息,自觉履行公民义务、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要求,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对于未经允许擅自离开,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基层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由于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5.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监督、管理、培训、调查、处置以及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等职责,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如因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依法上报和通报有关信息,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监督检查等职责,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等。由于拒不履行职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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