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精准问责规范问责 | 提高问责量纪处理的精准度

2022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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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三条明确了问责工作应当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等原则;第十条要求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从轻减轻和从重加重处理的情形,为实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三条明确了问责工作应当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等原则;第十条要求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从轻减轻和从重加重处理的情形,为实施精准问责提供了指引。

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在问责处理上存在尺度不一、精准不够等问题。有的为应对上级督办或者平息舆情,问责处理片面追求从严从重。有的按照领导个人意愿和要求实施问责,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有的问责时缺乏综合考量,不充分考虑特定历史条件和实际情况等因素,简单机械搞“一刀切”。有的类似问题处理不平衡,存在轻重不一现象。比如,某市市直单位党组书记、局长因下属3名处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2人被撤职、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被问责,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几个月后该市所属另一家单位党支部书记,因1名下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干部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被问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种尺度不一的处理结果,影响了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必须把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贯穿问责处理始终,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是谁的责任就严肃追究谁,是什么样的错误就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该处理到什么程度就处理到什么程度,把该打的板子都打准,才能让被问责的党员干部心服口服,从而收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

要对失职失责行为准确定性

准确定性是精准处理的前提和基础。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问责条例》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相关党内法规为依据,对失职失责事实和相关法规进行同一性认定。要坚持辩证思维,综合把握事实证据情况、主客观条件、处理效果等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对同一类问题进行“一刀切”式的认定。比如,中央通报的甘肃省祁连山地区长期以来存在局部生态破坏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但当时的有关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市县领导不作为、不担当、不碰硬,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没有真正抓好落实。这个问题就不能仅仅从业务工作层面来定性,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认真落实,这是“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的典型表现,必须上升到政治建设的高度来问责。但是,这并不是说所有生态环保领域失职失责行为,都要从政治建设的高度去问责,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失职失责行为反映出来的问题实质和造成的危害,是否符合《问责条例》中政治建设抓得不实的问责情形。

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在问责处理过程中,要准确区分失职失责行为的性质程度,结合问责对象的动机态度、一贯表现、挽回损失等情况,明确政策界限,运用好“四种形态”,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比如,对一般性工作失误、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过失行为,可以运用批评教育、通报、诫勉等“第一种形态”措施予以处理;对严重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运用“第二种、第三种形态”进行处理;对于失职失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

要适用好从轻、减轻和从重、加重情形

2019年《问责条例》修订新增加了关于从轻、减轻和从重、加重的情形规定,充分体现了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既坚持原则、严格问责,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问责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内容,是否适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的情形,主要因素是失职失责党员干部的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等。对于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适用从轻或减轻的情形。比如,某乡1名村委会主任因对本村粮食直补款审核把关不严,以致发生多起违规领取种植补贴等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在问责调查过程中,该乡分管扶贫和农业的副乡长能够深刻认识到自身疏于日常监督指导的错误,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配合调查,追缴违纪资金。县纪委监委充分考虑上述情节,结合其在脱贫攻坚任务繁重情况下的一贯表现,采取了减轻问责处理,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反之,如果认错悔错态度不好,不积极配合调查,甚至阻扰问责工作,以及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处理。

要完善问责处理工作的制度机制

建立健全部门会商、重点领域提级审核、案件抽查核查、不当问责纠错倒查等工作机制,为实施精准问责提供制度保障。一是建立问责会商机制。按照《问责条例》第三条“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的原则,建立分工协作、集体把关的问责会商机制,对问责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量。在省纪委监委指导下,山西省部分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出台规定,由本级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综合协调信访、案件管理、监督检查和案件审理等部门,对问责对象、责任划分、定性处理等集体把关,实现问责案件处理的总体平衡。二是建立提级审核机制。对涉及生态环保、扫黑除恶、疫情防控和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问题,以及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问责案件,报送上一级纪委监委进行综合审核把关。三是建立问责案件抽查核查机制。有针对性地调阅问责案卷,必要时开展实地复核,重点看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及时发现和纠正问责不精准等问题。四是建立不当问责纠错倒查机制。《问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要对不当问责予以纠正。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问责处理畸轻畸重的,及时纠正。对滥用问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山西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2年7月7日理论周刊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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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问责条例,规范,失责,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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