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冠军治疗视频为何被处罚?

2022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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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法联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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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疗广告代言人需要精确界定,明确其概念内涵和外延;对于医疗广告与经营活动、医疗服务信息等关系也需要准确把握

【编者的话】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建国70周年、奥运会、冬奥会等期间,围绕重大的社会热点,作为消费医疗机构以各种方式将营销活动与之关联,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指导,导致被认定为违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案件屡禁不绝。

对于医疗广告代言人需要精确界定,明确其概念内涵和外延;对于医疗广告与经营活动、医疗服务信息等关系也需要准确把握;对于医疗活动行为在提高自身法律意识的同时,更需要智法联律师团队的帮助。

01 案例

关于AR医院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处罚机构: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案号:沪市监嘉处〔2021〕142021000907号

处罚时间:2021.09.28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经查,当事人新媒体部员工编辑制作了涉案广告“奥运冠军仲满分享,爱运动人群可以近视手术吗?”,并于2021年6月17日在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上架。

涉案广告中包含了“来自北京奥运会男子佩剑个人赛的冠军仲满的近视手术摘镜全记录”的视频,系2021年6月15日当事人收到的集团总部营销中心员工上传至集团企业微信共享微盘的《奥运冠军仲满摘镜全记录》视频。

上述视频内容为北京奥运会男子佩剑个人赛的冠军仲满分享其2020年9月28日在杭州医院做的全飞秒屈光手术的术前检查、手术过程、术后感受等内容。

其中字幕出现了“奥林匹克运动会冠军是中国仲满”、“仲满:北京奥运会男子佩剑个人赛冠军、国家击剑队配剑主教练”等内容,仲满自述了“这一次的近视手术经历,给我最直观的感受,就是确实很专业,也很安全,不用过于担心手术的安全性”、“我是仲满,国家击剑队佩剑主教练”、“突破困境,冠军之选”等内容。

上述视频右上角和视频最后一幕都出现了标识,视频中截取的奥运会直播片段和仲满穿的KAPPA短袖T恤衫的近袖口处上都多次出现了国旗图案。

因仲满拍摄该视频,减免了仲满的全额手术费人民币22800元。

当事人制作、发布涉案广告未产生广告费用。

当事人利用北京奥运会男子佩剑个人赛的冠军、国家击剑队佩剑主教练仲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的涉案广告视频中多次出现国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规定。

当事人同时违反了上述两项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的在广告中使用国旗行为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予以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02 律师解读

对于医疗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本案为典型的以奥运冠军为广告代言被处罚的案例。在奥运会期间,有诸多医美、口腔、眼科等消费医疗机构选择与奥运运动员进行合作,以接受服务的方式,将诊疗过程制作为广告宣传物料,是法律所禁止的。

而医疗美容广告管理办法对于“广告代言人”进一步扩展了其外延,即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同时,一些地方也规定了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主体,如,知名文艺工作者、知名体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网红等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因其具有高度身份可识别性,虽然广告中未标明身份,但公众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属于以自己的形象,利用了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广告代言,即使是以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其他身份,也不能改变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征。

03 合规规避措施

法律所禁止的是医疗广告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作为医疗企业的运营并非所有的活动都是广告行为,因此在合作主体、活动内容、发布渠道等根据综合性考虑进行合规性规避,方能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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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处罚法,当事人,奥运,视频,冠军,处罚,治疗,广告,仲满,医疗,佩剑,国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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