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4月15日 全民国家安全日 国家安全 人人有责
什么是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为了增加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而设立的节日。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颁布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2022年4月15日是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主题为“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感悟新时代国家安全成就,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
我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为了集中地向社会公众传播国家安全方面的知识,让更多社会公众接触和了解到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懂得如何依法履行自身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用整个第六章阐述了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8)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9)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享受的权利包括:
(1)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2)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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