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与药店均存在对电子处方规范流转认知不到位问题,药店更突出。半数医院与药店表态在政策允许下愿意参与电子处方流转,其余医院倾向观望,药店倾向积极试点。
电子处方流转指医生开具的电子处方不在本医疗机构调剂取药,通过互联网流转到其他医疗机构或药店调剂取药。电子处方流转过程包含开方、审方、流转、结算、调剂、归档等环节。了解医院与药店对电子处方流转认知,有助于完善电子处方流转管理制度。调查发现:
医院和药店认同电子处方作为处方流转介质,但对无法全程留痕的处方笺、门诊病历、住院医嘱、病程记录等还有少数认同,认为将处方笺、门诊病历、住院医嘱、病程记录等取药凭证交给药店也算处方流转。
医院和药店认同处方流出机构应具备基本条件。医院倾向开方医生“至少两年经验执业医师”;选择“安全性较高的口服药、外用药、非处方药”作为流转药物;倾向“毒麻精放药物、静注用药、肌注用药、植入用药”不列入流转药物;不认同“反向开方、自动开方、处方复用”等不规范处方。
医院在防范虚假处方、不合理处方、回扣处方、用药不安全处方上,担忧处方流转引发医疗纠纷、用药质量与疗效难以保障、院内回扣转移院外等顾虑,与药店相比,有显著的管控要求。
医院处方流出主要考虑是院内药品满足不了诊疗需求,其次才考虑成本控制、患者便利。但临床用药实际缺口所占比重并不高,因此,医院处方流转意愿以“政策许可就接入”和“观望后再定”为主。
医院和药店认同审方流程,但医院对审方要求显著高于药店。可通过“组建审方平台、应用审方软件初审、人工复审”方式,合并医院与药店各自审方环节,单纯由药店审方不可取。只要有限制流转的预警均应暂停处方流转。
医院和药店认同开方医院、审方平台、流转平台、接方药店均有保管处方义务,均应遵守“合规保管、隐私保护、授权使用”等规则。
医院和药店认同处方流转平台应具备基本条件。既期望处方流转平台在数量上“多家竞争”,又期望“全部医疗机构统一对接流转平台后接入全部连锁药店”。这一矛盾选择反映医院和药店即希望得到单一平台便利又担忧平台垄断“反噬”的矛盾心里。
医院和药店高度认同应加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不认同“医院及协会、信息企业、医药企业及协会”作为处方流转平台主体,防范流转平台垄断追逐商业利益最大化。
医院在防范处方篡改、数据丢失、隐私泄露、处方复用上,医院要求显著高于药店。
医院和药店认同将“系统建设、流转服务、处方审核、归档保管、责任保险”等列入处方流转成本核算,采用按处方单数分摊成本。
医院和药店认同接方药店应具备“药监许可准入、接入处方流转监管系统、人员与药品在线管理、信用记录无显著异常、连锁经营互保”等基本条件,推进医院与药店药品调剂同质化,调剂药品中应注意防范价格虚标、串换药品、搭车推销、诱导消费、药品回扣等问题。
药店在“药店加价不超15%”选项上明显高于医院,说明药店以经营为主业,盈利需求较明确。考虑到集采药品价格远远低于现有药店自采药品价格,采纳“药店加价不超15%”的意见有一定道理。
医院与药店认知不到位的问题,既有功能定位局限的原因,也有新生事物概念和内涵有待进一步明确的原因。应尽快明确电子处方流转概念和内涵,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电子处方流转将促进第三方医疗机构的审方机构、流转机构顺势独立分设。其概念和内涵,以及配套管理制度,有待积极探索建设。监管部门可将医院与药店的担忧作为今后重点关注内容。
相关监管政策为电子处方流转监管指明方向和路径,以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管一张网”实现电子处方流转事前事中事后与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可以为电子处方流转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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