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知多少?1种、2种、3种?还是......

2021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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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广伟|医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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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的流产以及医学会鉴定规则的突然出台,背后的原因不得而知。

2018年10月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正式施行。 
同年10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但是,这次征求意见活动后来没有下文。
今年1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对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华医学会经国家卫健委批准,正式印发了《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医学会鉴定规则),于2021年4月1日施行。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的流产以及医学会鉴定规则的突然出台,背后的原因不得而知。

最可能的情况是有关部委在某些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作为部门规章性质的管理规定出台条件尚不成熟。

在这种情况下,由中华医学会先行制定工作规则性质的《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并予以试行,是可行的,也是实事求是的,将有助于规范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医学会在处理医疗纠纷工作中的作用。

众所周知,医疗鉴定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关键环节。在稍微复杂或比较重大的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无论是通过医患协商,还是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抑或是司法诉讼,医疗鉴定几乎是“规定动作”

但细究起来,你知道到底有多少种医疗鉴定吗?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对医疗鉴定这个概念作一个界定。因为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可能遇到很多与技术鉴定有关的问题,但那些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比如病历真实性鉴定、签字笔迹鉴定、死因鉴定、亲子鉴定,甚至药品、血液等检验等。
我们这里所说的医疗鉴定仅仅是指在医患双方因以下这些问题发生争议,从而需要专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的活动。
  • 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 如果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是否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 如果存在因果关系,该医疗过错对于患者形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作用力是多大

基于上述界定,我国目前有以下两大类医疗鉴定: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颁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法规虽然并没有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出台被废止,但事实上已经处于被搁置的状态,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经少有适用的空间
医疗损害鉴定是目前医疗鉴定的主体,以下稍作展开。
根据鉴定主体的不同,医疗损害鉴定分为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两类。
根据鉴定性质的不同,医疗损害鉴定有司法鉴定和非司法鉴定之分。前者是指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活动中,经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开展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后者则存在于诉前程序中,包括医患双方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时,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主体委托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医疗损害鉴定。
根据委托主体的不同,医疗损害鉴定有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和人民法院委托等四种情形。
所以, 医疗损害鉴定到底有多少种呢? 具体数据或许并不重要。对于律师而言,重要的是如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不同鉴定的特点,选择恰当的作业方法,努力达成公平公正的鉴定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各鉴定类型分别有什么特点,适合于哪些场景,医疗鉴定中又存在哪些难点问题呢,这些可能都是大家感兴趣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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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医疗,鉴定,调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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