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检索了2020年度的眼科医院被行政处罚案例,共计185个,经过对该185个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眼科医院被行政处罚的24个常见违规行为。
本文通过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检索了2020年度的眼科医院被行政处罚案例,共计185个,经过对该185个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眼科医院被行政处罚的24个常见违规行为。
为方便阅读,本文将眼科医院行政处罚24个违规行为分三类:
一是:医疗机构(综合)违规篇
二是:医疗器械违规篇
三是:药品违规篇
因篇幅有限,本文仅列明:违法行为、案号、处罚结果、处罚依据。不列明具体的案情,如果想了解详细的案情可自行进一步检索和研究。
以人为鉴,明己得失。
阅读本文意义:了解眼科医院经营过程中,哪些行为需要注意,哪些法规值得关注 。
01
医疗机构(综合)违规篇
违法类型1:医疗服务项目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推迟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违法行为
案号:(平)市监罚字﹝2020﹞11号
处罚结果:罚款 21100元、没收违法所得43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违法类型2: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的行为
案号:沁市监稽罚字〔2020〕60号
处罚结果: 罚款6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违法类型3: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案号:穗卫医罚[2020]1900645号
处罚结果:罚款2900元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法类型3: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案号:济卫医罚〔2020〕0056号处罚结果
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
违法类型4: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审查
案号:﹝2020﹞第152020000262号
处罚结果:罚款50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法类型5:虚假宣传
案号:深市监南罚字〔2020〕南山197号
处罚结果: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第第五十八条
违法类型6: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案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处罚结果:罚款: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法类型7:使用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案号:泉丰卫健医罚[2020]11号
处罚结果:警告
处罚依据:《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法类型8: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独立从事卫生技术工作
案号:自市卫医罚﹝2020﹞04号
处罚结果:罚款5000元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法类型9:义诊未备案
案号:廉卫医罚〔2020〕102101号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2800元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法类型10: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案号:济卫医罚〔2020〕0169号处罚结果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一)
违法类型11: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案号:蒙卫传罚﹝2020﹞40号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800、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违法类型12:未经备案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案号:太卫医罚﹝2020﹞107号
处罚结果:罚款10000元
处罚依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02
医疗器械违规篇
违法类型1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
案号:渝万州市监处字(2020)382号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处罚结果:罚款金额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2081元
违法类型15:未按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制度
案号:津西市监械罚〔2020〕5号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警告
违法类型16: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案号:淄市监支处字﹝2020﹞07008号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法类型17:未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
案号:宿市监综处字﹝2020﹞130号
处罚内容:罚款1万元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违法类型18: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案号:渝北碚市监处字(2020)136号
处罚结果:没收下列过期医疗器械、处罚款20000元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法类型19:不按规定条件储存医疗器械
案号:黔东南市监行处字〔2020〕24号
处罚结果:罚款18000元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03
药品违规篇
违法类型20:生产、销售假药
案号:深市监福罚字〔2020〕稽65号
处罚结果:罚款917840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违法类型21: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
案号:虹第2220200002号
处罚结果:警告
处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违法类型22:使用1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案号:曲卫医罚﹝2020﹞021号
处罚结果:罚款3000元
处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违法类型23: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
案号:绍柯卫医罚〔2020〕67号处罚结果
处罚结果:罚款500元
处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违法类型24:药房工作人员使用未在岗药师的印章在处方笺“调配”、“核对”栏签章
案号: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1518号
处罚结果:警告
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违法类型25:使用超过使用期的醇类手消毒产品
案号:2020-0121
处罚结果:罚款500元
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46
本文作者简介:
吴维钦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
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律师
福建中医药大学外聘讲师
福建新闻频道公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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