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自主议价、参与联合议价。超过1.8倍的药品取消挂网。可以看到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也是较大的。
9月1日,江苏省医保局发布《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就药品阳光采购实践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力完成健全药品阳光采购制度、实施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强化药品采购综合监管的目标。部分重点内容如下:
此次《意见稿》中对采购分类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分为了8项,每一项里又有更细的划分,在附件分类挂网操作细则中给出了非常详细的挂网条件及申报资料,例如对于其他未挂网药品,又具体划分为了与省平台已挂网药品同通用名、剂型、规格,与省平台已挂网药品同通用名不同剂型或规格,以及通用名与省平台挂网药品不同的3种情况。
针对撤网药品需重新挂网的情况,在附件中提到:在撤网满3个月后可按阳光挂网规定提交申报资料,申报价格应不高于产地省现执行(中标)价格。
对于网上议价采购,《意见稿》中则要求公开议价和真实、完整的呈现结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自主议价、参与联合议价。
这里提出了对撤网后重新挂网且同品种无挂网产品的药品,需以撤网前价格1.8倍为已挂网最高价进行价格预警管理,与之前河北化学药品挂网方案中提到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质量层次的化学药品,申请挂网企业申报价格在1.8倍以内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挂网;超过1. 8倍的药品取消挂网。单独分组的药品,同组药品价格在1.8倍以内的直接挂网,价格超过1.8倍的药品取消挂网。”有区别,此“1.8”非彼“1.8”。
包括医保总额管理与阳光采购联动、医保支付标准与阳光采购联动和落实医保支付激励约束机制。值得注意的是,文中要求同一药品在全省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均执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
在后文中,提出要明确企业诚信履约责任,对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如实申报价格、相互串通报价、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出现药品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和配送、发生商业贿赂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进行约谈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或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等处理,并列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可以看到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也是较大的。
从全国最低价联动、“红黄”价格预警机制到明确企业诚信履约责任,多管齐下,目的就是要更好的完成健全药品阳光采购制度、实施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强化药品采购综合监管三大目标。
《意见稿》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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