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步,该局将会同中央编办密切关注地方医保经办机构调整工作,推动相关工作稳步开展。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51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统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行政级别的问题,国家医疗保障局称,相关问题确实存在,下一步,该局将会同中央编办密切关注地方医保经办机构调整工作,推动相关工作稳步开展。
国家医疗保障局介绍,2018年该局组建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事宜分别由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城乡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工会经办机构承担,这些机构分别隶属于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和工会等部门。201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省、市、县相应成立了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的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已经建立,各地逐步将医保经办机构划转到医疗保障部门,但是,经办机构的转隶工作尚未完全到位,确实存在经办机构级别不统一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地方各级党委负责本地区的机构编制工作。医保经办机构的规格,宜由地方各级党委根据地方党政机构改革精神和机构隶属关系,科学合理确定。下一步,我局将会同中央编办密切关注地方医保经办机构调整工作,推动相关工作稳步开展。
另外,对于人大代表提出的基层医保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问题,国家医疗保障局称,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新时期职称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改革意见明确,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属于参公管理的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能参加职称评定。从事公益服务的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从事工作情况申报相应系列的职称评审。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积极参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研究工作,加快推动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按工作性质有序参加相应职称评审。”国家医疗保障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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